
兴业银行天虹百货信用卡领用合约
兴业银行(以下简称 “ 甲方 ” )现与兴业银行天虹百货信用卡申请人(以下简称 “ 乙方 ”)就乙方自愿向甲方申领使用兴业银行天虹百货信用卡(以下简称“ 天虹卡 ”)的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领
1 、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的,并同意或授权甲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必要方式 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监管部门或其指定的信用征集机构、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调查、核实有关其财产、资信等情况,并留存相关资料。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的个人信用报告用于以下业务:
(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
(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
(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
(四)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2 、乙方同意甲方对其个人资料进行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
3 、甲方承诺恪守对乙方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的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当局规定必须予以披露,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国内外银行卡组织报送信用材料,以及甲方业务处理的必要需求除外。
4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财产资信等状况决定是否同意乙方的领卡申请,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合适的担保。
第二条 使用
1 、甲方核准乙方领卡申请的同时核定乙方的信用额度。若乙方同时持有多张甲方发行的信用卡,各卡实际使用额度的总和不得超过乙方的信用额度。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状况的变化来调整其信用额度,无需另行事先通知乙方。
2 、为保护持卡人利益,乙方在收到信用卡的同时,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签名相同的签名。乙方在用卡时务必使用这一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 法律责任及相应损失 由乙方承担。
3 、乙方可选择密码加签名的方式或只使用签名的方式来确认消费交易的有效性。所有使用密码完成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进行的交易。由于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乙方将自行承担损失。 若乙方遗忘密码,可申请补制,并承担补制密码函的手续费。
4 、由于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质,毋须或无法进行签名的,如邮购、未及时列入结账单的旅店消费、网上购物、网上转账等,乙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若乙方消费的单据或其内容不全,但经查证交易确实存在的,乙方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5 、乙方不能将信用卡用于任何非法场所,包括购买当地法律禁止的商品及服务,乙方自行承担在非法场所使用导致的风险。
第三条 费用
1 、乙方的领卡申请在获得核准后即应缴纳年费。
2 、对于非现金交易,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则无须支付利息。否则,甲方将从记账日起至上述款项获得清偿时为止按月计收复利。免息还款期为乙方的非现金交易从记账日起至月结账单的到期还款日止。
3 、对于预借现金交易,乙方应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手续费;同时甲方从交易发生日起至该笔款项获得清偿时止按月计收复利。预借现金还要遵守银行监管当局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关于境内、外每日最高累计取现额的规定。
4 、对于信用卡内的存款,甲方不计付利息。乙方可采取转账或提取现金的方式使用该笔资金。转账方式中,乙方应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手续费;提取现金应支付取现手续费,并受本条第 3 款中每日最高累计取现额的制约。
5 、对于超过信用额度用款的,乙方将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未偿部分从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收的利息,还应支付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超限费。
6 、乙方在境外的柜员机、商户、网站上使用信用卡所产生的其它货币与人民币的清算汇率依照中国银联的规定办理。
7 、本领用合约中所有涉及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利率等,详见附件《兴业银行天虹百货信用卡收费标准》的约定。附件中的收费标准、利率等的变化,参见本合约第十条第2 款的约定。附件若有变更,乙方可从甲方提供的服务渠道获得新的《兴业银行天虹百货信用卡收费标准》。
第四条 对账单
1 、若乙方的应付账款发生变动或尚未清偿余额,甲方应于当期账单计结其账务后向乙方寄发对账单。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偿其卡内债务。
2 、乙方未收到对账单时应主动查询。若乙方对于对账单中的交易有异议,应在到期还款日前提出查对要求,否则视同乙方认可全部交易。
3 、乙方可请求甲方向收单机构调阅签购单,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确属乙方所为,则乙方需支付调阅签购单的手续费 及查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鉴定及其他额外费用 。
4 、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索取最近三个月的对账单,索取三个月以上的对账单则需支付手续费。
第五条 还款
1 、乙方同意承担天虹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费用(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等)、透支利息、透支取现款、分期付款未偿款项、透支消费款项。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透支取现款、分期付款应付款项、透支消费款。
2 、乙方当期最低还款额为下述金额的总和:当期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的 10% 、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消费金额、分期付款每期应缴金额的 100% 、 当期预借现金金额的 10% 、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当期全部费用和利息。
3 、若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甲方有权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计收滞纳金。
4 、若乙方选择以其名下的兴业银行借记卡自动转账还款,则乙方授权甲方在到期还款日从该借记卡活期账户中扣款偿还天虹卡 该期对账单的全部应还 款或最低应还款(由乙方在申请开通本功能时设定)。如该借记卡活期账户余额不足,则将余额全部扣减用于还款。
第六条 有效期
1 、天虹卡卡片的有效期为三年,逾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天虹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天虹卡过期而改变。
2 、乙方如未在卡片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书面或电话通知甲方要求终止使用此卡并办理销户手续,甲方视同乙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甲方有权决定是否为乙方更换新卡和收取年费。
3 、乙方有权办理销户手续以终止用卡,此时乙方应一次性偿还其天虹卡所有账款并将天虹卡交还甲方或自行剪毁。同时乙方仍须承担该卡在销户前后所发生的其应承担的未清偿债务及各种损失。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不再予以退还。
第七条 所有权
1 、甲方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乙方的权利,乙方未按本合约使用信用卡,甲方有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而:(1 )中止乙方使用天虹卡;(2 )自行收回或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天虹卡;(3 )将该卡列入止付名单。在以上情况下,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费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清偿。
2 、乙方不得出租、转借或以其它方式交由他人使用天虹卡,否则甲方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罚金,且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 其它
1 、如天虹卡遗失、被窃、卡片信息外泄 或被冒用等情形发生,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办理挂失。挂失在经甲方确认后生效,甲方为此收取挂失手续费。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将为其补办新卡,并收取补换卡手续费。凡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若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信行为,或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一切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2 、乙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透支款等款项的,视为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将乙方的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在催收账款的必要、合理范围内予以披露;有权自行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债务催讨公司等其它第三方机构追讨或代为追讨乙方的欠款。甲方因催收或委外催收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第三方代理服务费等款项均由乙方承担。
3 、乙方在领卡申请表中所填写的信息如有变更,须立即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法律责任。
4 、天虹卡损坏而无法使用时,乙方应将卡片交还甲方或自行剪毁。甲方将为乙方补发新卡,乙方承担补换卡手续费。
5 、乙方与特约商户或甲方之外的受理银行发生交易纠纷时,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偿其因使用天虹卡而发生的债务。
6 、乙方若使用天虹卡进行网上支付,则须与甲方另行签订协议,乙方在此充分知晓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的潜在风险和损失。
7 、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和善意第三方的促销礼品、礼遇及促销信息宣传(包括但不限于电邮、信函、账单信息、账单夹寄宣传品、短信等)。
8 、乙方满足甲方促销活动条件而获赠礼品(积分),但在获赠礼品(积分)后因销户、退货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活动条件,甲方有权按促销活动细则从乙方的兴业银行信用卡账户中扣除赠送的礼品(积分)价值。
第九条 法律适用
1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章、规定,未尽事宜依据金融惯例和甲方业务规定办理。
2 、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的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提起诉讼者,由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声明
1、乙方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兴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包括其中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甲方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乙方注意关于甲方责任免除或限制的条款,并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
2、本合约所依据的《兴业银行信用卡章程》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等,一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公布后立即生效,不再另行单独通知乙方。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兴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可在在线兴业 www.cib.com.cn 上查阅。
兴业银行武汉庄胜崇光百货信用卡领用合约
兴业银行(以下简称“ 甲方 ”) 现与武汉庄胜崇光百货信用卡申请人(以下简称 “ 乙方 ”)就乙方自愿向甲方申领使用武汉庄胜崇光百货信用卡的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领
1 、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的,并同意或授权甲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必要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监管部门或其指定的信用征集机构、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调查、核实有关其财产、资信等情况,并留存相关资料。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的个人信用报告用于以下业务:
(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
(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
(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
(四)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2 、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甲方对其个人资料进行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
3 、甲方承诺恪守对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的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当局规定必须予以披露,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国内外银行卡组织报送信用材料,以及甲方业务处理的必要需求除外。
4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财产资信等状况决定是否同意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领卡申请,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合适的担保。
5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书面申请决定是否为乙方指定的人士发放附属卡。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均同意对用卡所产生的全部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若附属卡持卡人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乙方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负清偿责任)。
乙方新增附属卡持卡人仍需履行本合约。
第二条 使用
1 、甲方核准乙方领卡申请的同时核定乙方的信用额度,乙方与其附属卡持卡人共享信用额度。若乙方同时持有多张甲方发行的信用卡,各卡实际使用额度的总和不得超过乙方的信用额度。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状况的变化来调整其信用额度,无需另行事先通知乙方。
2 、为保护持卡人利益,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收到武汉庄胜崇光百货信用卡 的同时,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签名相同的签名。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用卡时务必使用这一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
3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选择密码加签名的方式或只使用签名的方式来确认消费交易的有效性。所有使用密码完成的交易,均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进行的交易。由于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将自行承担损失。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遗忘密码,可申请补制,并承担补制密码函的手续费。
4 、由于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质,毋须或无法进行签名的,如邮购、未及时列入结账单的旅店消费、网上购物、网上转账等,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消费的单据或其内容不全,但经查证交易确实存在的,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5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能将 武汉庄胜崇光百货信用卡用于任何非法场所,包括购买当地法律禁止的商品及服务,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在非法场所使用导致的风险。
第三条 费用
1 、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领卡申请在获得核准后即应缴纳年费。
2 、对于非现金交易,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则无须支付利息。否则,甲方将从记账日起至上述款项获得清偿时为止按月计收复利。免息还款期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从记账日起至月结账单的到期还款日止。
3 、对于预借现金交易,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手续费;同时甲方从交易发生日起至该笔款项获得清偿时止按月计收复利。预借现金还要遵守银行监管当局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关于境内、外每日最高累计取现额的规定。
4 、对于 武汉庄胜崇光百货信用卡 内的存款,甲方不计付利息。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采取转账或提取现金的方式使用该笔资金。转账方式中,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手续费;提取现金应支付取现手续费,并受本条第 3 款中每日最高累计取现额的制约。
5 、对于超过信用额度用款的,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将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未偿部分从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收的利息,还应支付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超限费。
6 、对于在境外及要求以外币结算的商户、网站上使用武汉庄胜崇光百货信用卡的交易,均以美元结算,还款时亦同。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以外币结算方式进行的消费和取现所产生的其它币种与美元的清算汇率依照VISA 国际组织的规定办理。
7 、本领用合约中所有涉及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利率等,详见附件《 武汉庄胜崇光百货信用卡 收费标准》的约定。附件中的收费标准、利率等的变化,参见本合约第十条第 2 款的约定。附件若有变更,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从甲方提供的服务渠道获得新的《 武汉庄胜崇光百货信用卡 收费标准》。
第四条 对账单
1 、若乙方的应付账款发生变动或尚未清偿余额,甲方应于当期账单计结其账务后向乙方寄发对账单。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偿其卡内债务。
2 、乙方未收到对账单时应主动查询。若乙方对于对账单中的交易有异议,应在到期还款日前提出查对要求,否则视同乙方认可全部交易。
3 、乙方可请求甲方向收单机构调阅签购单,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确属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所为,则乙方需支付调阅签购单的手续费及查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鉴定及其他额外费用。
4 、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索取最近三个月的对账单,索取三个月以上的对账单则需支付手续费。
第五条 还款
1 、乙方同意承担主卡及其附属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费用(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等)、透支利息、透支取现款、分期付款未偿款项、透支消费款项。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透支取现款、分期付款应付款项、透支消费款。
2 、乙方当期最低还款额为下述金额的总和:当期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的 10% 、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消费金额、分期付款每期应缴金额的 100% 、当期预借现金金额的 10% 、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当期全部费用和利息。
3 、若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甲方有权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计收滞纳金。
4 、若乙方选择以其名下的兴业银行借记卡自动转账还款,则乙方授权甲方在到期还款日从该借记卡活期账户中扣款偿还 武汉庄胜崇光百货信用卡该期对账单的全部应还款或最低应还款(由乙方在申请开通本功能时选定)。如该借记卡活期账户余额不足,则将余额全部扣减用于还款。
第六条 有效期
1 、武汉庄胜崇光百货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为五年,逾期自动失效,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武汉庄胜崇光百货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 武汉庄胜崇光百货信用卡过期而改变。
2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如未在卡片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书面或电话通知甲方要求终止使用此卡并办理销户手续,甲方视同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到期更换新卡。甲方有权决定是否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更换新卡和收取年费。
3 、乙方有权办理销户手续以终止用卡,此时乙方应一次性偿还其武汉庄胜崇光百货信用卡所有账款,并将武汉庄胜崇光百货信用卡及其全部附属卡交还甲方或自行剪毁。同时乙方仍须承担该卡在销户前后所发生的其应承担的未清偿债务及各种损失。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不再予以退还。
第七条 所有权
1 、甲方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乙方的权利,乙方未按本合约使用武汉庄胜崇光百货信用卡,甲方有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而:(1 )中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武汉庄胜崇光百货信用卡;(2 )自行收回或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武汉庄胜崇光百货信用卡;(3 )将该卡列入止付名单。在以上情况下,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费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清偿。
2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出租、转借或以其它方式交由他人使用武汉庄胜崇光百货信用卡,否则甲方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罚金,且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 其它
1 、如武汉庄胜崇光百货信用卡遗失、被窃、卡片信息外泄或被冒用等情形发生,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及时向甲方办理挂失。挂失在经甲方确认后生效,甲方为此收取挂失手续费。甲方根据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需要将为其补办新卡,并收取补换卡手续费。凡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损失均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信行为,或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一切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2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透支款等款项的,视为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在催收账款的必要、合理范围内予以披露;有权自行或 委托律师事务所、资产管理公司等其它第三方机构追讨或代为追讨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欠款。甲方因催收或委外催收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第三方代理服务费等款项均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
3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领卡申请表中所填写的信息如有变更,须立即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法律责任。
4 、武汉庄胜崇光百货信用卡损坏而无法使用时,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将卡片交还甲方或自行剪毁。甲方将为乙方补发新卡,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补换卡手续费。
5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或甲方之外的受理银行发生交易纠纷时,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偿其因使用 武汉庄胜崇光百货信用卡 而发生的债务。
6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若使用信用卡进行网上支付,则须与甲方另行签订协议,乙方在此充分知晓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的潜在风险和损失。
7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愿接受甲方和善意第三方的促销礼品、礼遇及促销信息宣传(包括但不限于电邮、信函、账单信息、账单夹寄宣传品、短信等)。
8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满足甲方促销活动条件而获赠礼品(积分),但在获赠礼品(积分)后内因销户、退货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活动条件,甲方有权按促销活动细则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兴业银行信用卡账户中扣除赠送的礼品(积分)价值。
第九条 法律适用
1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章、规定,未尽事宜依据金融惯例和甲方业务规定办理。
2 、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履行本合约的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提起诉讼者,由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声明
1 、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兴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包括其中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甲方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注意关于甲方责任免除或限制的条款,并已经按照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
2 、本合约所依据的《兴业银行信用卡章程》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等,一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公布后立即生效,不再另行单独通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兴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可在在线兴业 www.cib.com.cn 上查阅。
兴业银行车友信用卡领用合约
兴业银行(以下简称“ 甲方 ”)现与兴业银行车友信用卡申请人(以下简称 “ 乙方 ” )就乙方自愿向甲方申领使用兴业银行车友信用卡(以下简称 “ 信用卡 ”)的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领
1 、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的,并同意或授权甲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必要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监管部门或其指定的信用征集机构、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调查、核实有关其财产、资信等情况,并留存相关资料。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的个人信用报告用于以下业务:
(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
(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
(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
(四)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2 、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甲方对其个人资料进行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
3 、甲方承诺恪守对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 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 的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当局规定必须予以披露,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国内外银行卡组织报送信用材料,以及甲方业务处理的必要需求除外。
4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财产资信等状况决定是否同意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领卡申请,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合适的担保。
5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书面申请决定是否为乙方指定的人士发放附属卡。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均同意对用卡所产生的全部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若附属卡持卡人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乙方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负清偿责任)。
乙方新增附属卡持卡人仍需履行本合约。
第二条 使用
1 、甲方核准乙方领卡申请的同时核定乙方的信用额度,乙方与其附属卡持卡人共享信用额度。若乙方同时持有多张甲方发行的信用卡,各卡实际使用额度的总和不得超过乙方的信用额度。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状况的变化来调整其信用额度,无需另行事先通知乙方。
2 、为保护持卡人利益,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收到信用卡的同时,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签名相同的签名。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用卡时务必使用这一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
3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选择密码加签名的方式或只使用签名的方式来确认消费交易的有效性。所有使用密码完成的交易,均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进行的交易。由于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将自行承担损失。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遗忘密码,可申请补制,并承担补制密码函的手续费。
4 、由于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质,毋须或无法进行签名的,如邮购、未及时列入结账单的旅店消费、网上购物、网上转账等,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消费的单据或其内容不全,但经查证交易确实存在的,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5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能将信用卡用于任何非法场所,包括购买当地法律禁止的商品及服务,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在非法场所使用导致的风险。
第三条 费用
1 、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领卡申请在获得核准后即应缴纳年费。
2 、对于非现金交易,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则无须支付利息。否则,甲方将从记账日起至上述款项获得清偿时为止按月计收复利。免息还款期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从记账日起至月结账单的到期还款日止。
3 、对于预借现金交易,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手续费;同时甲方从交易发生日起至该笔款项获得清偿时止按月计收复利。预借现金还要遵守银行监管当局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关于境内、外每日最高累计取现额的规定。
4 、对于信用卡内的存款,甲方不计付利息。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采取转账或提取现金的方式使用该笔资金。转账方式中,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手续费;提取现金应支付取现手续费,并受本条第 3 款中每日最高累计取现额的制约。
5 、对于超过信用额度用款的,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将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未偿部分从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收的利息,还应支付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超限费。
6 、对于在境外及要求以外币结算的商户、网站上使用信用卡的交易,均以美元结算,还款时亦同。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以外币结算方式进行的消费和取现所产生的其它币种与美元的清算汇率依照 MasterCard 国际组织的规定办理。
7 、本领用合约中所有涉及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利率等,详见附件《兴业银行车友信用卡收费标准》的约定。附件中的收费标准、利率等的变化,参见本合约第十条第 2 款的约定。附件若有变更,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从甲方提供的服务渠道获得新的《兴业银行车友信用卡收费标准》。
第四条 对账单
1 、若乙方的应付账款发生变动或尚未清偿余额,甲方应于当期账单计结其账务后向乙方寄发对账单。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偿其卡内债务。
2 、乙方未收到对账单时应主动查询。若乙方对于对账单中的交易有异议,应在到期还款日前提出查对要求,否则视同乙方认可全部交易。
3 、乙方可请求甲方向收单机构调阅签购单,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确属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所为,则乙方需支付调阅签购单的手续费及查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鉴定及其他额外费用。
4 、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索取最近三个月的对账单,索取三个月以上的对账单则需支付手续费。
第五条 还款
1 、乙方同意承担主卡及其附属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费用(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等)、透支利息、透支取现款、分期付款未偿款项、透支消费款项。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透支取现款、分期付款应付款项、透支消费款。
2 、乙方当期最低还款额为下述金额的总和:当期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的 10% 、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消费金额、分期付款每期应缴金额的 100% 、当期预借现金金额的 10% 、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当期全部费用和利息。
3 、若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甲方有权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计收滞纳金。
4 、若乙方选择以其名下的兴业银行借记卡自动转账还款,则乙方授权甲方在到期还款日从该借记卡活期账户中扣款偿还信用卡该期对账单的全部应还款或最低应还款(由乙方在申请开通本功能时选定)。如该借记卡活期账户余额不足,则将余额全部扣减用于还款。
第六条 有效期
1 、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为五年,逾期自动失效,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信用卡过期而改变。
2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如未在卡片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书面或电话通知甲方要求终止使用此卡并办理销户手续,甲方视同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到期更换新卡。甲方有权决定是否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更换新卡和收取年费。
3 、乙方有权办理销户手续以终止用卡,此时乙方应一次性偿还其信用卡所有账款并将信用卡及其全部附属卡交还甲方或自行剪毁。同时乙方仍须承担该卡在销户前后所发生的其应承担的未清偿债务及各种损失。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不再予以退还。
第七条 所有权
1 、甲方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乙方的权利,乙方未按本合约使用信用卡,甲方有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而:(1 )中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2 )自行收回或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信用卡;(3 )将该卡列入止付名单。在以上情况下,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费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清偿。
2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出租、转借或以其它方式交由他人使用信用卡,否则甲方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罚金,且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 其它
1 、如信用卡遗失、被窃、卡片信息外泄 或被冒用等情形发生,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及时向甲方办理挂失。挂失在经甲方确认后生效,甲方为此收取挂失手续费。甲方根据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需要将为其补办新卡,并收取 补换卡 手续费。凡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损失均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信行为,或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一切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2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透支款等款项的,视为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在催收账款的必要、合理范围内予以披露;有权自行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债务催讨公司等其它第三方机构追讨或代为追讨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欠款。甲方因催收或委外催收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第三方代理服务费等款项均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
3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领卡申请表中所填写的信息如有变更,须立即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法律责任。
4 、信用卡损坏而无法使用时,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将卡片交还甲方或自行剪毁。甲方将 为乙方补发新卡,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补换卡手续费。
5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或甲方之外的受理银行发生交易纠纷时,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偿其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债务。
6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若使用信用卡进行网上支付,则须与甲方另行签订协议,乙方在此充分知晓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的潜在风险和损失。
7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愿接受甲方和善意第三方的促销礼品、礼遇及促销信息宣传(包括但不限于电邮、信函、账单信息、账单夹寄宣传品、短信等)。
8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满足甲方促销活动条件而获赠礼品(积分), 但在获赠礼品(积分)后因销户、退货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活动条件,甲方有权按促销活动细则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兴业银行信用卡账户中扣除赠送的礼品(积分)价值。
第九条 法律适用
1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章、规定,未尽事宜依据金融惯例和甲方业务规定办理。
2 、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履行本合约的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提起诉讼者,由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声明
1 、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兴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包括其中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
甲方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注意关于甲方责任免除或限制的条款,并已经按照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
2 、本合约所依据的《兴业银行信用卡章程》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等,一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公布后立即生效,不再另行单独通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兴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可在在线兴业 www.cib.com.cn 上查阅。
兴业银行都市丽人信用卡领用合约
兴业银行(以下简称 “ 甲方 ”)现与兴业银行都市丽人信用卡申请人(以下简称 “ 乙方 ”)就乙方自愿向甲方申领使用兴业银行都市丽人信用卡(以下简称 “ 丽人卡 ”)的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领
1 、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的,并同意或授权甲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必要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监管部门或其指定的信用征集机构、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调查、核实有关其财产、资信等情况,并留存相关资料。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的个人信用报告用于以下业务:
(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
(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
(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
(四)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2 、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甲方对其个人资料进行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
3 、甲方承诺恪守对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的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当局规定必须予以披露,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国内外银行卡组织报送信用材料以及甲方业务处理的必要需求除外。
4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财产资信等状况决定是否同意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领卡申请,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合适的担保。
5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书面申请决定是否为乙方指定的人士发放附属卡。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均同意对用卡所产生的全部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若附属卡持卡人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乙方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负清偿责任)。
乙方新增附属卡持卡人仍需履行本合约。
第二条 使用
1 、甲方核准乙方领卡申请的同时核定乙方的信用额度,乙方与其附属卡持卡人共享信用额度。若乙方同时持有多张甲方发行的信用卡,各卡实际使用额度的总和不得超过乙方的信用额度。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状况的变化来调整其信用额度,无需另行事先通知乙方。
2 、为保护持卡人利益,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收到信用卡的同时,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签名相同的签名。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用卡时务必使用这一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
3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选择密码加签名的方式或只使用签名的方式来确认消费交易的有效性。所有使用密码完成的交易,均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进行的交易。由于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将自行承担损失。 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遗忘密码,可申请补制,并承担补制密码函的手续费。
4 、由于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质,毋须或无法进行签名的,如邮购、代扣《都市丽人》杂志征订费、未及时列入结账单的旅店消费、网上购物、 网上转账等,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消费的单据或其内容不全,但经查证交易确实存在的,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5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能将信用卡用于任何非法场所,包括购买当地法律禁止的商品及服务,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在非法场所使用导致的风险。
第三条 费用
1 、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领卡申请在获得核准后即应缴纳年费。
2 、对于非现金交易,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则无须支付利息。否则,甲方将从记账日起至上述款项获得清偿时为止按月计收复利。免息还款期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从记账日起至月结账单的到期还款日止。
3 、对于预借现金交易,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手续费;同时甲方从交易发生日起至该笔款项获得清偿时止按月计收复利。预借现金还要遵守银行监管当局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关于境内、外每日最高累计取现额的规定。
4 、对于信用卡内的存款,甲方不计付利息。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采取转账或提取现金的方式使用该笔资金。转账方式中,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手续费;提取现金应支付取现手续费,并受本条第 3 款中每日最高累计取现额的制约。
5 、对于超过信用额度用款的,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将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未偿部分从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收的利息,还应支付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超限费。
6 、对于在境外及要求以外币结算的商户、网站上使用信用卡的交易,均以美元结算,还款时亦同。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以外币结算方式进行的消费和取现所产生的其它币种与美元的清算汇率依照 MasterCard 或银联卡组织的规定办理。
7 、本领用合约中所有涉及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利率等,详见附件《兴业银行都市丽人信用卡收费标准》的约定。附件中的收费标准、利率等的变化,参见本合约第十条第 2 款的约定。附件若有变更,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从甲方提供的服务渠道获得新的《兴业银行都市丽人信用卡收费标准》。
第四条 对账单
1 、若乙方的应付账款发生变动或尚未清偿余额,甲方应于当期账单计结其账务后向乙方寄发对账单。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偿其卡内债务。
2 、乙方未收到对账单时应主动查询。若乙方对于对账单中的交易有异议,应在到期还款日前提出查对要求,否则视同乙方认可全部交易。
3 、乙方可请求甲方向收单机构调阅签购单,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确属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所为,则乙方需支付调阅签购单的手续费及查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鉴定及其他额外费用。
4 、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索取最近三个月的对账单,索取三个月以上的对账单则需支付手续费。
第五条 还款
1 、乙方同意承担主卡及其附属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费用(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等)、透支利息、透支取现款、分期付款未偿款项、透支消费款项。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透支取现款、分期付款应付款项、透支消费款。
2 、乙方当期最低还款额为下述金额的总和:当期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的 10% 、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消费金额、分期付款每期应缴金额的 100% 、当期预借现金金额的 10% 、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当期全部费用和利息。
3 、若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甲方有权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计收滞纳金。
4 、若乙方选择以其名下的兴业银行借记卡自动转账还款,则乙方授权甲方在到期还款日从该借记卡活期账户中扣款偿还丽人卡该期对账单的全部应还款或最低应还款(由乙方在申请开通本功能时选定)。如该借记卡活期账户余额不足,则将余额全部扣减用于还款。
第六条 有效期
1 、丽人卡卡片的有效期为五年,逾期自动失效,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丽人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丽人卡 过期而改变 。
2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如未在卡片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书面或电话通知甲方要求终止使用此卡并办理销户手续,甲方视同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到期更换新卡。甲方有权决定是否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更换新卡和收取年费。
3 、乙方有权办理销户手续以终止用卡,此时乙方应一次性偿还其丽人卡所有账款并将丽人卡及其全部附属卡交还甲方或自行剪毁。同时乙方仍须承担该卡在销户前后所发生的其应承担的未清偿债务及各种损失。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不再予以退还。
第七条 所有权
1 、甲方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乙方的权利,乙方未按本合约使用丽人卡,甲方有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而:(1 )中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丽人卡;(2 )自行收回或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丽人卡;(3 )将该卡列入止付名单。在以上情况下,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费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清偿。
2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出租、转借或以其它方式交由他人使用丽人卡,否则甲方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罚金,且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 其它
1 、如丽人卡遗失、被窃、卡片信息外泄 或被冒用等情形发生,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及时向甲方办理挂失。挂失在经甲方确认后生效,甲方为此收取挂失手续费。甲方根据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需要将为其补办新卡,并收取 补换卡 手续费。凡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损失均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 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信行为,或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一切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2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透支款等款项的,视为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在催收账款的必要、合理范围内予以披露;有权自行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债务催讨公司等其它第三方机构追讨或代为追讨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欠款。甲方因催收或委外催收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第三方代理服务费等款项均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
3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领卡申请表中所填写的信息如有变更,须立即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法律责任。
4 、丽人卡损坏而无法使用时,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将卡片交还甲方或自行剪毁。甲方将为乙方补发新卡,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补换卡手续费。
5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或甲方之外的受理银行发生交易纠纷时,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偿其因使用丽人卡而发生的债务。
6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若使用丽人卡进行网上支付,则须与甲方另行签订协议,乙方在此充分知晓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的潜在风险和损失。
7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愿接受甲方和善意第三方的促销礼品、礼遇及促销信息宣传(包括但不限于电邮、信函、账单信息、账单夹寄宣传品、短信等)。
8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满足甲方促销活动条件而获赠礼品(积分),但在获赠礼品(积分)后因销户、退货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活动条件,甲方有权按促销活动细则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兴业银行信用卡账户中扣除赠送的礼品(积分)价值。
第九条 法律适用
1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章、规定,未尽事宜依据金融惯例和甲方业务规定办理。
2 、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履行本合约的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提起诉讼者,由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声明
1 、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兴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包括其中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甲方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注意关于甲方责任免除或限制的条款,并已经按照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
2 、本合约所依据的《兴业银行信用卡章程》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等,一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公布后立即生效,不再另行单独通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兴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可在在线兴业 www.cib.com.cn 上查阅。
兴业银行天津友谊联名信用卡领用合约
兴业银行(以下简称“甲方”)现与兴业银行天津友谊联名信用卡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自愿向甲方申请使用兴业银行天津友谊联名信用卡(标准双币信用卡和 / 或人民币信用卡 , 以下简称“信用卡”)的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领
1 、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的,并同意或授权甲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必要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监管部门或其指定的信用征集机构、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调查、核实有关其财产、资信等情况,并留存相关资料。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的个人信用报告用于以下业务:
(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
(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
(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
(四)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2 、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甲方对其个人资料进行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
3 、甲方承诺恪守对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的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当局规定必须予以披露,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国内外银行卡组织报送信用材料,以及甲方业务处理的必要需求除外。
4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财产资信等状况决定是否同意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领卡申请,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合适的担保。
5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书面申请决定是否为乙方指定的人士发放附属卡。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均同意对用卡所产生的全部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若附属卡持卡人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乙方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负清偿责任)。
乙方新增附属卡持卡人仍需履行本合约。
第二条 使用
1 、甲方核准乙方领卡申请的同时核定乙方的信用额度,乙方与其附属卡持卡人共享信用额度。若乙方同时持有多张甲方发行的信用卡,各卡实际使用额度的总和不得超过乙方的信用额度。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状况的变化来调整其信用额度,无需另行事先通知乙方。
2 、为保护持卡人利益,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收到信用卡的同时,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签名相同的签名。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用卡时务必使用这一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
3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选择密码加签名的方式或只使用签名的方式来确认消费交易的有效性。所有使用密码完成的交易,均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进行的交易。由于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将自行承担损失。 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遗忘密码,可申请补制,并承担补制密码函的手续费。
4 、由于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质,毋须或无法进行签名的,如邮购、未及时列入结账单的旅店消费、网上购物、 网上转账等,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 消费的单据或其内容不全,但经查证交易确实存在的,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5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能将信用卡用于任何非法场所,包括购买当地法律禁止的商品及服务,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在非法场所使用导致的风险。
第三条 费用
1 、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领卡申请在获得核准后即应缴纳年费。
2 、对于非现金交易,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则无须支付利息。否则,甲方将从记账日起至上述款项获得清偿时为止按月计收复利。免息还款期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从记账日起至月结账单的到期还款日止。
3 、对于预借现金交易,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手续费;同时甲方从交易发生日起至该笔款项获得清偿时止按月计收复利。预借现金还要遵守银行监管当局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关于境内、外每日最高累计取现额的规定。
4 、对于信用卡内的存款,甲方不计付利息。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采取转账或提取现金的方式使用该笔资金。转账方式中,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手续费;提取现金应支付取现手续费,并受本条第3 款中每日最高累计取现额的制约。
5 、对于超过信用额度用款的,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将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未偿部分从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收的利息,还应支付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超限费。
6 、对于人民币信用卡,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境外的柜员机、商户、网站上使用信用卡所产生的其它货币与人民币的清算汇率依照中国银联的规定办理。
对于标准双币信用卡,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境外及要求以外币结算的商户、网站上使用信用卡的交易,均以美元结算,还款时亦同。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以外币结算方式进行的消费和取现所产生的其它币种与美元的清算汇率依照 VISA 或 MasterCard 国际组织的规定办理。
7 、本领用合约中所有涉及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利率等,详见附件《兴业银行天津友谊联名信用卡收费标准》的约定。附件中的收费标准、利率等的变化,参见本合约第十条第 2 款的约定。 附件若有变更,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从甲方提供的服务渠道获得新的《兴业银行天津友谊联 名 信用卡收费标准》。
第四条 对账单
1 、若乙方的应付账款发生变动或尚未清偿余额,甲方应于当期账单计结其账务后向乙方寄发对账单。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偿其卡内债务。
2 、乙方未收到对账单时应主动查询。若乙方对于对账单中的交易有异议,应在到期还款日前提出查对要求,否则视同乙方认可全部交易。
3 、乙方可请求甲方向收单机构调阅签购单,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确属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所为,则乙方需支付调阅签购单的手续费及查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鉴定及其他额外费用。
4 、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索取最近三个月的对账单,索取三个月以上的对账单则需支付手续费。
第五条 还款
1 、乙方同意承担主卡及其附属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费用(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等)、透支利息、透支取现款、分期付款未偿款项、透支消费款项。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透支取现款、分期付款应付款项、透支消费款。
2 、乙方当期最低还款额为下述金额的总和:当期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的 10% 、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消费金额、分期付款每期应缴金额的 100% 、当期预借现金金额的 10% 、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当期全部费用和利息。
3 、若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甲方有权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计收滞纳金。
4 、若乙方选择以其名下的兴业银行借记卡自动转账还款,则乙方授权甲方在到期还款日从该借记卡活期账户中扣款偿还信用卡该期对账单的全部应还款或最低应还款 (由乙方在申请开通本功能时选定)。如该借记卡活期账户余额不足,则将余额全部扣减用于还款。
第六条 有效期
1 、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最长为三年,逾期自动失效,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信用卡过期而改变。
2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如未在卡片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书面或电话通知甲方要求终止使用此卡并办理销户手续,甲方视同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到期更换新卡。甲方有权决定是否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更换新卡和收取年费。
3 、乙方有权办理销户手续以终止用卡,此时乙方应一次性偿还其信用卡所有账款并将信用卡及其全部附属卡交还甲方或自行剪毁。同时乙方仍须承担该卡在销户前后所发生的其应承担的未清偿债务及各种损失。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不再予以退还。
第七条 所有权
1 、甲方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乙方的权利,乙方未按本合约使用信用卡,甲方有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而:( 1 )中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 2 )自行收回或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信用卡:( 3 )将该卡列入止付名单。在以上情况下,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费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清偿。
2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出租、转借或以其它方式交由他人使用信用卡,否则甲方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罚金,且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 其它
1 、如信用卡遗失、被窃、卡片信息外泄或被冒用等情形发生,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及时向甲方办理挂失。挂失在经甲方确认后生效,甲方为此收取挂失手续费。甲方根据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需要将为其补办新卡,并收取补换卡手续费。凡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损失均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 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信行为,或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一切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2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透支款等款项的,视为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在催收账款的必要、合理范围内予以披露;有权自行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债务催讨公司等其它第三方机构追讨或代为追讨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欠款。甲方因催收或委外催收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第三方代理服务费等款项均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
3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领卡申请表中所填写的信息如有变更,须立即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法律责任。
4 、信用卡损坏而无法使用时,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将卡片交还甲方或自行剪毁。甲方将为乙方补发新卡,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补换卡手续费。
5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或甲方之外的受理银行发生交易纠纷时,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偿其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债务。
6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若使用信用卡进行网上支付,则须与甲方另行签订协议,乙方在此充分知晓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的潜在风险和损失。
7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愿接受甲方和善意第三方的促销礼品、礼遇及促销信息宣传(包括但不限于电邮、信函、账单信息、账单夹寄宣传品、短信等)。
8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满足甲方促销活动条件而获赠礼品(积分),但在获赠礼品(积分)后内因销户、退货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活动条件,甲方有权按促销活动细则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兴业银行信用卡账户中扣除赠送的礼品(积分)价值。
第九条 法律适用
1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章、规定,未尽事宜依据金融惯例和甲方业务规定办理。
2 、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履行本合约的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提起诉讼者,由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声明
1 、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兴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包括其中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
甲方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注意关于甲方责任免除或限制的条款,并已经按照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 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
2 、本合约所依据的《兴业银行信用卡章程》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等,一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公布后立即生效,不再另行单独通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 。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兴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可在在线兴业 www.cib.com.cn 上查阅。
兴业银行广州市教育基金会认同卡领用合约
兴业银行(以下简称 “ 甲方 ” )现与兴业银行广州市教育基金会认同卡申请人(以下简称 “ 乙方 ” )就乙方自愿向甲方申请使用兴业银行广州市教育基金会认同卡(以下简称 “ 信用卡 ” )的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领
1 、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的,并同意或授权甲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必要方式 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监管部门或其指定的信用征集机构、 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调查、核实有关其财产、资信等情况,并留存相关资料。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的个人信用报告用于以下业务:
(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
(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
(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
(四)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2 、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甲方对其个人资料进行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
3 、甲方承诺恪守对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 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 的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当局规定必须予以披露, 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国内外银行卡组织报送信用材料,以及甲方业务处理的必要需求除外。
4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财产资信等状况决定是否同意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领卡申请,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合适的担保。
5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书面申请决定是否为乙方指定的人士发放附属卡。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均同意对用卡所产生的全部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若附属卡持卡人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乙方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负清偿责任)。乙方新增附属卡持卡人仍需履行本合约。
第二条 使用
1 、甲方核准乙方领卡申请的同时核定乙方的信用额度,乙方与其附属卡持卡人共享信用额度。若乙方同时持有多张甲方发行的信用卡,各卡实际使用额度的总和不得超过乙方的信用额度。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状况的变化来调整其信用额度,无需另行事先通知乙方。
2 、为保护持卡人利益,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收到信用卡的同时,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签名相同的签名。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用卡时务必使用这一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 法律责任及相应损失 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
3 、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选择密码加签名的方式或只使用签名的方式来确认消费交易的有效性。 所有使用密码完成的交易,均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进行的交易。由于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将自行承担损失。 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遗忘密码,可申请补制,并承担补制密码函的手续费。
4 、由于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质,毋须或无法进行签名的,如邮购、未及时列入结账单的旅店消费、网上购物、网上转账等,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消费的单据或其内容不全,但经查证交易确实存在的,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5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能将信用卡用于任何非法场所,包括购买当地法律禁止的商品及服务,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在非法场所使用导致的风险。
第三条 费用
1 、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领卡申请在获得核准后即应缴纳年费。
2 、对于非现金交易,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则无须支付利息。否则,甲方将从记账日起至上述款项获得清偿时为止按月计收复利。免息还款期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从记账日起至月结账单的到期还款日止。
3 、对于预借现金交易,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手续费;同时甲方从交易发生日起至该笔款项获得清偿时止按月计收复利。预借现金还要遵守银行监管当局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关于境内、外每日最高累计取现额的规定。
4 、对于信用卡内的存款,甲方不计付利息。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采取转账或提取现金的方式使用该笔资金。转账方式中,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手续费;提取现金应支付取现手续费,并受本条第 3 款中每日最高累计取现额的制约。
5 、对于超过信用额度用款的,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将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未偿部分从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收的利息,还应支付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超限费。
6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境外的柜员机、商户、网站上使用信用卡所产生的其它货币与人民币的清算汇率依照中国银联的规定办理。
7 、本领用合约中所有涉及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利率等,详见附件《兴业银行广州市教育基金会认同卡收费标准》的约定。附件中的收费标准、利率等的变化,参见本合约第十条第 2 款的约定。
附件若有变更,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从甲方提供的服务渠道获得新的《兴业银行广州市教育基金会认同卡收费标准》。
第四条 对账单
1 、若乙方的应付账款发生变动或尚未清偿余额,甲方应于当期账单计结其账务后向乙方寄发对账单。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偿其卡内债务。
2 、乙方未收到对账单时应主动查询。若乙方对于对账单中的交易有异议,应在到期还款日前提出查对要求,否则视同乙方认可全部交易。
3 、乙方可请求甲方向收单机构调阅签购单,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确属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所为,则乙方需支付调阅签购单的手续费及查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鉴定及其他额外费用 。
4 、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索取最近三个月的对账单,索取三个月以上的对账单则需支付手续费。
第五条 还款
1 、乙方同意承担主卡及其附属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费用(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等)、透支利息、透支取现款、分期付款未偿款项、透支消费款项。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透支取现款、分期付款应付款项、透支消费款。
2 、乙方当期最低还款额为下述金额的总和:当期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的10% 、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消费金额、分期付款每期应缴金额的 100% 、当期预借现金金额的10% 、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当期全部费用和利息。
3 、若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甲方有权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计收滞纳金。
4 、若乙方选择以其名下的兴业银行借记卡自动转账还款,则乙方授权甲方在到期还款日从该借记卡活期账户中扣款偿还信用卡该期对账单的全部应还款或最低应还款(由乙方在申请开通本功能时设定)。如该借记卡活期账户余额不足,则将余额全部扣减用于还款。
第六条 有效期
1 、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最长为五年,逾期自动失效,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信用卡过期而改变。
2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如未在卡片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书面或电话通知甲方要求终止使用此卡并办理销户手续,甲方视同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到期更换新卡。甲方有权决定是否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更换新卡和收取年费。
3 、乙方有权办理销户手续以终止用卡,此时乙方应一次性偿还其信用卡所有账款并将信用卡及其全部附属卡交还甲方或自行剪毁。同时乙方仍须承担该卡在销户前后所发生的其应承担的未清偿 债务及各种损失。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不再予以退还。
第七条 所有权
1 、 甲方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乙方的权利,乙方未按本合约使用信用卡,甲方有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而:(1 )中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2 )自行收回或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信用卡:(3 )将该卡列入止付名单。在以上情况下,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费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清偿。
2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出租、转借或以其它方式交由他人使用信用卡,否则甲方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罚金,且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 其它
1 、如信用卡遗失、被窃 、卡片信息外泄或被冒用等情形发生,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及时向甲方办理挂失。挂失在经甲方确认后生效,甲方为此收取挂失手续费。甲方根据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需要将为其补办新卡,并收取补换卡手续费。凡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损失均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信行为,或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一切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2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透支款等款项的,视为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在催收账款的必要、合理范围内予以披露;有权自行或 委托律师事务所、债务催讨公司等其它第三方机构追讨或代为追讨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欠款。甲方因催收或委外催收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第三方代理服务费等款项均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
3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领卡申请表中所填写的信息如有变更,须立即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法律责任。
4 、信用卡损坏而无法使用时,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将卡片交还甲方或自行剪毁。甲方将为乙方补发新卡,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补换卡手续费。
5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或甲方之外的受理银行发生交易纠纷时,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偿其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债务。
6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若使用信用卡进行网上支付,则须与甲方另行签订协议,乙方在此充分知晓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的潜在风险和损失。
7 、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愿接受甲方和善意第三方的促销礼品、礼遇及促销信息宣传(包括但不限于电邮、信函、账单信息、账单夹寄宣传品、短信等)。
8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满足甲方促销活动条件而获赠礼品(积分),但在获赠礼品(积分)后因销户、退货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活动条件,甲方有权按促销活动细则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兴业银行信用卡账户中扣除赠送的礼品(积分)价值。
第九条 法律适用
1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章、规定,未尽事宜依据金融惯例和甲方业务规定办理。
2 、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在履行本合约的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提起诉讼者,由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声明
1 、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兴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包括其中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
甲方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注意关于甲方责任免除或限制的条款,并已经按照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
2 、本合约所依据的《兴业银行信用卡章程》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等,一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公布后立即生效,不再另行单独通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 。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兴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可在在线兴业 www.cib.com.cn 上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