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标准公务卡领用合约

兴业银行(以下简称“甲方”)现与兴业银行标准公务卡申请单位(下称“乙方”)、乙方指定的兴业银行标准公务卡申请人、持卡人和用卡人(以下简称“丙方”),就乙方和丙方自愿向甲方申请使用兴业银行标准公务卡(以下简称“标准公务卡”)的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请

1 、乙方及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的,并同意或授权甲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必要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监管部门或其指定的信用征集机构、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调查、核实有关财产、资信等情况,并留存相关资料。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的个人信用报告用于以下业务:

(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

(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

(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

(四)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2 、乙方及丙方同意甲方对其资料进行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

3 、甲方承诺恪守对乙方及丙方信息和资信状况的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当局规定必须予以披露或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国内外银行卡组织报送信用材料以及甲方业务处理的必要需求除外。

4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等情况决定是否同意乙方的领卡申请,亦有权根据乙方的书面申请及丙方的资信状况等情况决定是否同意丙方的领卡申请,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

5 、因标准公务卡而产生的所有债务均为乙方的直接债务,乙方同意无条件清偿所有与标准公务卡有关的债务 。

6 、乙方或丙方的资料发生任何变化,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

7 、乙方可书面授权专人作为其标准公务卡负责人(下称“公务卡负责人”),授权其代表乙方与甲方接洽有关标准公务卡的各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文件,申请办理标准公务卡等事项。

第二条 使用

1 、甲方根据乙方资信状况核定给乙方一个总信用额度(下称“单位信用额度”)。同时根据乙方的建议和丙方的资信状况核定丙方标准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下称“卡片信用额度”),乙方名下所有的卡片信用额度总和不得超过乙方的单位信用额度。如丙方已拥有甲方的其它信用卡(个人卡),卡片信用额度与其所持有的其它信用卡的信用额度相互独立,不可共享使用。甲方有权随时调整乙方的单位信用额度,亦有权随时调整丙方的卡片信用额度,无需另行事先通知乙方和丙方。

2 、为保护乙方的权益和卡片的安全,乙方名下所有的标准公务卡由甲方统一寄送给乙方,并由乙方发放给丙方。

3 、丙方可选择其持有的标准公务卡使用密码加签名方式或只使用签名的方式来确认境内消费交易的有效性。所有使用密码完成的交易 , 均视为丙方本人进行的交易。若丙方遗失密码,可申请补制,乙方承诺承担因丙方对密码保管不善而产生的费用及损失。

4 、丙方在收到标准公务卡的同时,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签名相同的签名,丙方在用卡时务必使用这一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

5 、由于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质,毋须或无法进行签名的,或无交易单据的,如未及时列入结账单的旅店消费、网上支付等,乙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由于消费的单据或内容不全,但经查证交易确实存在的,乙方 亦 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6 、对于乙方提交给甲方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标识、公司名称(包括拼音或英文缩写)等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甲方没有核查的义务。若出现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情况,乙方承诺和保证由此产生的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并采取一切措施使甲方不牵涉到纠纷当中,不被任何司法机关传唤或作为任何纠纷的主体。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损失。

第三条 费用

1 、乙方及丙方的领卡申请在获得核准后乙方即应缴纳年费。

2 、对于标准公务卡的消费交易,自记账日起至月结账单产生之后第 20 天(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如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则该张标准公务卡无须支付当期交易款项的利息。

3 、对于超过信用额度用卡的标准公务卡,将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应支付未偿部分从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收的利息,还应支付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超限费。

4 、标准公务卡内不得存取本、外币现金。卡片内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卡片内外币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

5 、对于在境外及网上商户使用标准公务卡的,如使用 VISA 国际组织网络完成的交易,均以美元结算,还款时亦同; 以外币结算方式进行的消费交易所产生的其它币种与美元的清算汇率依照 VISA 国际组织的规定办理。 如使用中国银联和本行网络完成的交易,均以人民币结算;标准公务卡持卡人凭卡在境内完成的交易,亦以人民币结算。

6 、本领用合约中所有涉及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利率等,详见《兴业银行标准公务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的约定。《收费标准》中的收费标准、利率等的变化,参见本合约第十条第 2 款的约定。

《收费标准》若有变更,乙方和丙方可从甲方提供的服务渠道获得新的《收费标准》。

第四条 对账单

1 、若丙方的应付账款发生变动或尚未清偿余额,甲方应于 当期账单计结其账务后 向丙方寄发对账单。若乙方名下的任一标准公务卡应付账款发生变动或尚未清偿余额的,甲方亦应于当期账单计结其账务后向乙方寄发单位对账单。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偿卡内债务。

2 、乙方及丙方未收到对账单时应主动查询。若乙方及丙方对于对账单中的交易有异议,应在到期还款日前提出查对要求,否则视同乙方及丙方认可全部交易。

3 、乙方及丙方可请求甲方向收单机构调阅签购单,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确属丙方所为,则需支付调阅签购单的手续费 及查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鉴定及其他额外费用 。

4 、乙方及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索取最近三个月的对账单,索取三个月以上的对账单则需支付手续费。

第五条 还款

1 、乙方同意承担标准公务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费用(年费、超限费、滞纳金等)、透支利息、透支消费款项。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透支消费款。

2 、丙方所持标准公务卡的当期应还款为下述金额的总和:当期消费金额、前期所有应还款未还部分、全部费用和利息。乙方的当期应还款为其名下所有标准公务卡的当期应还款的总和。

3 、所有 标准公务卡的全部账款 均 由乙方统一偿还。乙方偿还标准公务卡的人民币资金须从单位基本账户转账存入,美元资金可从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 。

4 、乙方对因标准公务卡所产生的所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清偿所有与标准公务卡有关的债务 。

5 、若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还清当期应还款,甲方有权按当期应还款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计收滞纳金。

第六条 有效期

1 、标准公务卡卡片的有效期为五年,逾期自动失效,但乙方及丙方在用卡期间因使用标准公务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标准公务卡过期而改变。

2 、乙方如未在卡片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书面或电话通知甲方要求终止使用标准公务卡并办理销户手续,甲方视同乙方及丙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甲方有权决定是否为丙方更换新卡和收取年费。

3 、乙方有权办理销户手续以终止用卡,乙方一旦提出销户,则其账下所有标准公务卡应同时销户,而无须经得丙方的同意。

乙方办理销户手续时,应一次性偿还其账下所有标准公务卡内所有应还款项。同时乙方保证对所有标准公务卡在销户前后所发生的其应承担的未清偿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损失,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亦不再予以退还。

4 、甲方不接受丙方直接提出的销户申请,丙方如需销户,须由乙方书面向甲方提出,并由乙方一次性偿还丙方所持有的标准公务卡内所有应还款项。同时乙方保证对所有标准公务卡在销户前后所发生的其应承担的未清偿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损失,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亦不再予以退还。

第七条 所有权

1 、甲方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乙方或丙方的权利,乙方或丙方未按本合约使用标准公务卡,甲方有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而:(1 )中止乙方或丙方使用标准公务卡;(2 )自行收回或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标准公务卡;(3 )将该卡列入止付名单。在以上情况下,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费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清偿。

2 、乙方及丙方不得出租、转借或以其它方式交由他人使用标准公务卡,否则甲方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罚金,且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 其它

1 、如标准公务卡遗失、被窃、卡片信息外泄 或被冒用等情形发生,乙方或丙方应及时向甲方办理挂失。挂失在经甲方确认后生效,甲方为此收取挂失手续费。甲方根据乙方或丙方的需要为其补办新卡,并收取 补换卡 手续费。凡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若乙方及 / 或丙方与他人串通,或有其它不诚信行为,或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乙方及 / 或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2 、乙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透支款等款项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将乙方及丙方的资料和资信状况在催收账款的必要、合理范围内予以披露;有权自行或 委托律师事务所、债务催讨公司等其它第三方机构追讨或代为追讨乙方及丙方的欠款。甲方因催收或委外催收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第三方代理服务费等款项均由乙方承担。

3 、乙方及丙方在领卡申请表中所填写的信息如有变更,须立即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法律责任。

4 、标准公务卡损坏而无法使用时,乙方及丙方应将卡片交还甲方或自行剪毁并由乙方向甲方提出换卡申请。甲方将补发新卡,乙方承担补换卡手续费。

5 、乙方及丙方与特约商户或甲方之外的受理银行发生交易纠纷时,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偿其因使用标准公务卡而发生的债务。

6 、丙方若使用标准公务卡进行网上支付,则须由乙方及丙方与甲方另行签订协议,乙方及丙方在此充分知晓互联网上使用标准公务卡的潜在风险和损失。

7 、乙方及丙方自愿接受甲方和善意第四方的促销礼品、礼遇及促销信息宣传(包括但不限于电邮、信函、账单信息、账单夹寄宣传品、短信等)。

8 、乙方及丙方满足甲方促销活动条件而获赠礼品(积分),但在获赠礼品(积分)后因销户、退货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活动条件,甲方有权按促销活动细则从乙方及丙方的兴业银行信用卡账户中扣除赠送的礼品(积分)价值。

第九条 法律适用

1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章、规定,未尽事宜依据金融惯例和甲方业务规定办理。

2 、甲方、乙方、丙方在履行本合约的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提起诉讼者,由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声明

1 、乙方及丙方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兴业银行信用卡章程》 * 和本合约,包括其中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

甲方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乙方 及丙方 注意关于甲方责任免除或限制的条款,并已经按照乙方 及丙方 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

2 、本合约所依据的《兴业银行信用卡章程》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等,一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公布后立即生效,不再另行单独通知乙方及丙方。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丙三方均有约束力。

《兴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可在在线兴业 www.cib.com.cn 上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