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信用卡金卡客户尊享200万高额航空意外险保障

尊尚礼遇 唯您可享 金卡专享权益系列之二

 

一、保险服务对象(被保险人):

符合条件的兴业银行信用卡金卡客户。

二、保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公司

三、投保人:兴业银行

四、保险名称:航空意外伤害保险(简称航意险

五、获赠保险期限:

★凡在2007412008331期间已获200万航意险资格的客户,若未销卡,可获自该保险资格到期日次日零时起算一年期续保。(例如:200742有首刷交易的信用卡金卡客户,已获200742零时至20084124一年期保险,若名下有未销户的信用卡金卡,可自200842零时起获一年期续保,续保终止时间是20094124

★未在2007412008331期间获200万航意险资格的客户,若符合条件,可获自首刷交易日零时起一年期保险(首刷日须在200941日前,不含200941首刷日在200841以前的,起保时间自200841零时起算。

注:时间计算均以北京时间为准。特殊日期,如2008229,自该日零时起至200931零时为一年;2009228,自该日零时起至2010228零时为一年。

六、保险责任有效期间:

指被保险人(符合条件的兴业银行信用卡金卡客户)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简称民航客机,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出发地进入民航客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的期间。

七、数量:每客户一份。

八、保额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200万元。

保险费:本保险保障是兴业银行为兴业银行信用卡金卡客户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兴业银行已经统一支付费用,无需客户另行付费。

九、特别约定

1、被保险人(符合条件的兴业银行信用卡金卡客户)须以其名下兴业银行信用卡金卡为其本人刷卡全额支付当次航班的全额机票票款(指票面价格)或支付含当次航班机票票款的旅行团费的80%以上(含),方可获得当次航班的航意险。

2、客户名下若有多张符合获赠航意险条件的兴业银行信用卡金卡,则以首刷日在前的一张为准

十、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因同一意外事故于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人按其与投保人约定的各项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与投保人约定的各项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十一、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5、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事件;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如实告知

保险人可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有关协议;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有关协议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十三、受益人规定

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十四、保险事故的通知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察、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十五、保险金申请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投保人出具的投保证明及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刷卡消费证明;

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投保人出具的投保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刷卡消费证明;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保险人认可的医院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已领取身故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十六、未尽事宜按照《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B款)》(点击查看)执行。

十七、兴业银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对以上内容的解释权。

 

注:

兴业银行信用卡金卡卡样请点击 http://creditcard.cib.com.cn/card/ProductsInfo/goldcard.html 查看。

返回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返回

未成年持卡人的保险金额按照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办理(对于上海、广州、深圳、北京地区未成年人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其他地区未成年人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

返回

 全额机票票款不是指全价机票,只要使用兴业银行信用卡金卡支付金额等于机票(包括全价机票和折扣机票)票面价格即为全额支付。旅行团费指被保险人支付的由旅行社承办的旅行团费用。

返回

 “受益人指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如被保险人有异议,可直接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申请办理变更,兴业银行不受理变更受益人的委托事宜。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返回

 被保险人(受益人)可拨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12查询保单、通知保险事故等。

返回

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