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高额交通意外险,家人全面保障
|
只要您使用兴业银行白金信用卡,刷卡为您及您同行的配偶和子女,购买全额公共交通工具票款(指票面价格)或支付旅游团费的80%(含)以上时,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为您及您同行的配偶和子女,免费赠送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保险和旅行责任保险 |
以下有关保险具体内容请您详细阅读。
兴业银行为您提供以下保险 |
保险项目 | 保险金额(人民币) | 持卡人 | 配 偶 | 子 女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保险 | 公共交通工具 意外伤害保险 | 飞机 | 800万元 | 400万元 | 10万元 | 火车(含轻轨、地铁) | 100万元 | 50万元 | 10万元 | 轮船 | 100万元 | 50万元 | 10万元 | 用于公共交通的汽车 | 40万元 | 20万元 | 10万元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 | 包括以上所有交通工具 | 5万元/次 | 5万元/次 | 5万元/次 | 旅行责任保险 | 旅行延误 | 5千元/次 | 5千元/次 | 5千元/次 | 行李延误 | 1万元/次 | 1万元/次 | 1万元/次 | 行李丢失 | 1万元/次 | 1万元/次 | 1万元/次 |
|
| |
注意事项: 1、未成年人死亡的保险金额按照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办理(对于上海、广州、深圳、北京地区未成年人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其他地区未成年人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 2、子女限年龄低于18周岁的子女(包括18周岁),子女人数限两人以内(含两人)。 3、同行指持卡人同配偶和/或子女同时出行(乘坐同一交通工具)。 4、对于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保险人所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相对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相对应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举例一:某乘客刷卡为其本人购买火车票款,乘坐该火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全额赔付100万元,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保险的保险责任至此终止;若日后其再次刷卡为其本人购买机票票款,乘坐该飞机失事身故,则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举例二:某乘客刷卡为其本人购买火车票款,乘坐该火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赔偿金额为99万元,保险责任未终止,若其刷卡为其本人购买机票票款,乘坐该飞机失事身故,则保险公司理赔800万元。) 5、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旅行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为每次出险的赔偿限额,如多次出险,保险人每次均在该限额内进行赔付。 |
投保方式 |
您只要刷卡为您本人或同时为同行配偶和子女支付当次全额公共交通工具票款(指票面价格)或支付旅游团费的80%(含)以上时,即可获得高额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保险和旅行责任保险保障。 |
保险服务对象 |
兴业银行白金信用卡持卡人及其同行的配偶和子女 |
获赠保险期限 |
在权益有效期内,自首刷日当日零时起期限一年。保险期满后,如兴业银行及持卡人双方均无异议,此项服务自动延长。 |
注: 1、首刷日定义:客户以所持有的白金信用卡完成第一次刷卡交易的日期,含pos消费、取现等,具体交易类型以银行解释为准。 2、时间计算均以北京时间为准。特殊日期,如2008年2月28日,自该日零时起至2009年3月1日零时为一年;2008年2月29日,自该日零时起至2009年3月1日零时为一年。 |
保险责任有效期间 |
指被保险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自被保险人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或被保险人双脚踏入车厢、甲板或交通工具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双脚离开车厢、甲板或交通工具时结束。 |
获赠保险费用 |
本保险保障是兴业银行为兴业银行白金信用卡客户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兴业银行已经统一支付费用,无需您另行付费。 |
赔付方式 |
在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将保险金转入受益人指定帐户。 |
|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保险细则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保险的保险责任 |
(一)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人按约定的“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含轻轨、地铁)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含地铁、轻轨)、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与《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规定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约定的“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含地铁、轻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含地铁、轻轨)、轮船、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各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各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含地铁、轻轨)、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已部分得到被保险人所在单位报销或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给付的,保险人可根据医疗费凭证复印件及单位、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报销或给付金额证明,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承担其剩余部分的赔付责任。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5、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事件;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5、被保险人因整容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8、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事件;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 11、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
保险事故的通知 |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察、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
保险金申请 |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投保证明及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刷卡消费证明; 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投保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刷卡消费证明;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1)持有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 (3)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4、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4.承运人提供的意外事故证明;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已领取身故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
名词解释 |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受益人”指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如被保险人有异议,可直接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申请办理变更,兴业银行不受理变更受益人的委托事宜。 “商业营运”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运输经营活动。 |
| |
旅行责任保险细则
|
旅行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
(一)旅行延误保险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搭乘或转乘的航班延误四小时以上(含四小时),保险人在约定的班机延误保险金额内,赔偿在延误期间发生的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1. 于航空公司安排的最快改搭班机出发前在出发地或转机地所支付的食宿费用; 2. 来往机场及住宿地点的交通费; 3. 与机场或住宿地点联系的电话费; 4. 住宿时因行李已交寄托运而购买急需的衣物或其它日用必需品的费用。 保险期间内,单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累计赔偿的金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该险别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险种的单次保险责任终止。 (二)行李延误保险和行李丢失保险 1、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飞机交付航空公司托运的行李发生下列事故,保险人按约定负责赔偿: (1)行李延误:被保险人搭乘的班机抵达目的地(但不包括居住地)六小时后(含六小时),尚未领到托运行李; (2)行李丢失:被保险人搭乘的班机抵达目的地(但不包括居住地)二十四小时后(含二十四小时),尚未领到托运行李。 2、对被保险人发生上述列明的保险事故而支出的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行李延误或行李丢失保险金额内予以赔偿: (1)因紧急需要购买衣物及其它日用必需品的费用;行李延误发生的本项费用以被保险人到达前述目的地后二十四小时内为限,行李丢失发生的本项费用以被保险人到达前述目的地后五天(一百二十小时)内为限。 (2)为领取行李往返机场和住宿地点之间的交通费用。保险期间内,单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累计赔偿的金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该险别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险种的单次保险责任终止。 |
旅行责任保险(旅行延误、行李延误、行李丢失保险)责任免除 |
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在航班延误期间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乘坐航班所属航空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港、澳、台地区)出发,在办理登机手续前已确定航班延误或取消; 3)、被保险人误机、漏乘或错乘。 4)、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它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保险事故的通知 |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察、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
保险金申请 |
被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相应单证: 1、被保险人的机票及登机牌复印件; 2、损失清单和原始费用单据;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根据索赔项目的不同,被保险人索赔时还应提供如下相应的单证和资料: 1、班机延误保险:被保险人乘坐航班所属航空公司出具的注明延误时间的证明。 2、行李延误/丢失保险: 1)行李票复印件; 2)被保险人乘坐航班所属航空公司出具的延误行李领取时间证明或行李丢失证明。
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
名词解释 |
航班:是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延误:指航空公司未能按其对外公布的班期时刻表上列明的到达时间将旅客运达目的地。 延误时间:指航班延误、取消、或因超额订位致使旅客被拒绝乘坐后,由航空公司安排的最快改搭班机到达目的地时间和原定到达时间之间时间差。 误机: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因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漏乘:指旅客在航班始发站办理乘机手续后或在经停站过站时未搭乘上指定的航班。 错乘:指旅客乘坐了不是客票上列明的航班。 托运行李:指旅客交由航空公司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填开行李票的行李。 |
| |
保险注意事项及附加说明
|
保险注意事项 |
如实告知 保险人可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有关协议;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有关协议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受益人规定 “ 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其他保险项目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附加说明 |
1、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保险和旅行责任保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保险人现有相关条款为准。 2、兴业银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保险和旅行责任保险内容的解释权。保险人享有最终解释权。 3、保险服务由保险公司提供,兴业银行仅代您支付保险费,因保险服务引起的理赔等责任均由保险公司承担,对因保险服务引起的争议银行不承担责任。 4、未尽事宜按照《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B款)》(点击查看)、《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点击查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行责任保险条款》(点击查看)执行。 |
保险理赔申请书下载
|
点击下载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