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有关保险具体内容请您详细阅读。
保险期限及生效条件
2011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前,您只需以名下兴业银行上海奔驰白金联名信用卡刷卡为您本人或同时为同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支付当次全额公共交通工具票款(指票面价格)或支付旅游团费的80%(含)以上,即可获得当次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保险和旅行责任保险保障。
保险名称及保险金额
兴业银行为您提供以下保险:
| 保险项目 | 最高保险金额(人民币) | ||||
| 持卡人 | 配偶 | 未成年子女 | |||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保险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 飞机 | 1000万元 | 500万元 | 每人10万元 |
| 火车(含轻轨、地铁) | 100万元 | 50万元 | 每人10万元 | ||
| 轮船 | 100万元 | 50万元 | 每人10万元 | ||
| 用于公共交通的汽车 | 40万元 | 20万元 | 每人10万元 | ||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包括以上所有交通工具 | 5万元 | 5万元 | 每人5万元 | |
| 快乐旅行保险 | 旅行延误 | 5千元 | 5千元 | 每人5千元 | |
| 行李延误 | 1万元 | 1万元 | 每人1万元 | ||
| 行李丢失 | 1万元 | 1万元 | 每人1万元 | ||
注意事项:
1、未成年人死亡的保险金额按照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办理。
2、配偶身份以婚姻登记日期为准,婚姻登记日零时起取得配偶身份。
3、未成年子女:限年龄低于18周岁的子女(包括18周岁生日当日)。
若被保险人子女为两人以上(含两人),则保险人对所有子女各项保险责任对应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两个子女对应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总和为限。
同一保险事故中,同时获得理赔资格(指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快乐旅行保险各限两人)的子女人数限两人以内(含两人)。若同一持卡人同一保险事故中出险(需同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或同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或同为快乐旅行保险)的子女多于两人,则按保险责任,以其中两名对应赔付金额较高的子女的累计赔付金额为最终赔付总额,并由所有出险(需同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或同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或同为快乐旅行保险)子女平分该理赔总额。
4、同行指持卡人同配偶和/或未成年子女同时出行(乘坐同一交通工具)。
5、以上保险项目均包含境内外情况。
6、对于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保险,保险人所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相对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相对应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举例一:某乘客刷卡为其本人购买商业运营的火车的票款,乘坐该火车发生事故造成身故,全额赔付100万元,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保险的保险责任至此终止。举例二:某乘客刷卡为其本人购买商业运营的火车的票款,乘坐该火车发生事故造成残疾,假设按照其残疾程度赔偿金额为100万元,则该被保险人火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其它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责任仍然有效,若其刷卡再为其本人购买民航客机的机票票款,乘坐该飞机导致意外身故的,则保险公司理赔1000万元,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保险的保险责任至此终止。)
7、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快乐旅行保险的保险金额为每次出险的赔偿限额,如多次出险,保险人每次均在该限额内进行赔付,但累计赔付金额不超过最高保险金额。
保险服务对象(被保险人)
符合条件的兴业银行上海奔驰白金联名信用卡持卡人及其同行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保险期限:
1、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含)期间核发兴业银行上海奔驰白金联名信用卡的持卡人,可获保险期限为核卡日零时起至2011年12月31日24时;
2、2011年1月1日前已核发兴业银行上海奔驰白金联名信用卡但未满足条件获赠保险的持卡人,可获保险期限为2011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1年12月31日24时;
3、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含)期间已获赠保险的兴业银行上海奔驰白金联名信用卡持卡人,可获保险期限为原保险到期日零时起至2011年12月31日24时。
★ 保险期限具体以兴业银行确认发布的信息或保险公司保单为准。
注:
(1)核卡日定义:持卡人所持有的兴业银行上海奔驰白金联名信用卡的核卡日期,具体核卡时间以兴业银行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并以北京时间为准。
(2) 2011年12月31日后,如兴业银行及持卡人双方均无异议,此项活动将自动延长。兴业银行将在网站中公布最新的优惠信息,敬请关注。
保险责任有效期间
指被保险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自被保险人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或被保险人双脚踏入车厢、甲板或交通工具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双脚离开车厢、甲板或交通工具时结束。
保险费用
本保险保障是兴业银行为兴业银行上海奔驰白金联名信用卡持卡人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兴业银行已经统一支付费用,无需持卡人另行付费。
赔付方式
在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将保险金转入受益人指定账户。
理赔条件:
持卡人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满足当次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保险和快乐旅行保险理赔申请条件:
1、使用兴业银行上海奔驰白金联名信用卡为本人或同时为同行配偶和/或子女支付当次全额公共交通工具票款(指票面价格)或支付含该次票款的旅游团费的80%(含)以上。
2、出险时点所在卡片有效期年度的应缴年费已全额缴纳,且在申请理赔时已全额清偿该卡片所有已出账债务;
若年费已出账但尚未缴纳,则需补缴该笔年费并全额清偿该卡片所有已出账债务;若出险时点所在卡片有效期年度的应缴年费尚未出账,则持卡人可选择:(1)年费提前出账并清偿该卡片所有已出账债务;(2)待年费正常出账后清偿该卡片所有已出账债务。
说明:1、以下二种情况视同全额缴纳应缴年费:(1)持卡人可享受免年费待遇;(2)持卡人可享受优惠年费待遇,并已全额缴纳优惠年费。
2、卡片有效期年度说明:假设某持卡人卡片2011年11月10日核卡,有效期为5年(2011年11月至2016年11月),则其5个有效期年度分别为2011年11月10日-2012年11月30日,2012年12月1日-2013年11月30日,2013年12月1日-2014年11月30日,2014年12月1日-2015年11月30日,2015年12月1日-2016年11月30日。
1000万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保险及快乐旅行保险细则
一、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保险及快乐旅行保险的保险责任
1、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含地铁、轻轨)、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人按约定的“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含地铁、轻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则对该名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含地铁、轻轨)、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与兴业银行约定的“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含地铁、轻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含地铁、轻轨)、轮船、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各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单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各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3、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含地铁、轻轨)、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单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2)若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已部分得到被保险人所在单位报销或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给付的,保险人可根据医疗费凭证复印件及单位、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报销或给付金额证明,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承担其剩余部分的赔付责任。
4、旅行延误保险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搭乘或转乘的航班延误(需符合航空公司对延误的规定)四小时以上(含四小时),保险人在约定的班机延误保险金额内,赔偿在延误期间发生的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1)于航空公司安排的最快改搭班机出发前在出发地或转机地所支付的食宿费用;
(2)来往机场及住宿地点的交通费;
(3)与机场或住宿地点联系的电话费;
(4)住宿时因行李已交寄托运而购买急需的衣物或其它日用必需品的费用。
(5)若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已部分得到被保险人所在单位报销或承运人给付的,保险人可根据各费用的复印件及单位、承运人出具的相关报销或给付金额证明,在旅行延误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承担其剩余部分的赔付责任。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单一被保险人累计赔偿的金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该险别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该险种的保险责任终止。
5、行李延误保险和行李丢失保险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飞机交付航空公司托运的行李发生下列事故,保险人按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行李延误:被保险人搭乘的班机抵达目的地(但不包括居住地)六小时后(含六小时),尚未领到托运行李;
(2)行李丢失:被保险人搭乘的班机抵达目的地(但不包括居住地)二十四小时后(含二十四小时),尚未领到托运行李。
对被保险人发生上述列明的保险事故而支出的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行李延误或行李丢失保险金额内予以赔偿:
(1)因紧急需要购买衣物及其它日用必需品的费用;
行李延误发生的本项费用以被保险人到达前述目的地后二十四小时内为限,行李丢失发生的本项费用以被保险人到达前述目的地后五天(一百二十小时)内为限。
(2)为领取行李往返机场和住宿地点之间的交通费用。
(3)若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已部分得到被保险人所在单位报销或承运人给付的,保险人可根据各费用的复印件及单位、承运人出具的相关报销或给付金额证明,在行李延误保险和行李丢失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承担其剩余部分的赔付责任。
保险期间内,单次保险人对单一被保险人累计赔偿的金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该险别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该险种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责任免除
1、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支出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5)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事件;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旅行延误、行李延误/行李丢失保险
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在航班延误期间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乘坐航班所属航空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港、澳、台地区)出发,在办理登机手续前已确定航班延误或取消;
(3)被保险人误机、漏乘或错乘。
(4)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它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三、保险事故的通知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察、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四、保险金申请
(一)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兴业银行出具的投保证明及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核卡、刷卡消费及应缴年费已缴证明;
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若持卡人配偶或子女出险,则应提供持卡人与其配偶、子女合法关系证明;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8、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兴业银行出具的投保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核卡、刷卡消费及应缴年费已缴证明;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若持卡人配偶或子女出险,则应提供持卡人与其配偶、子女合法关系证明;
4、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出具且符合“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标准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1)持有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
(3)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5、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兴业银行出具的投保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核卡、刷卡消费及应缴年费已缴证明;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若持卡人配偶或子女出险,则应提供持卡人与其配偶、子女合法关系证明;
4、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5、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承运人提供的意外事故证明;
6、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四)快乐旅行保险的申请
被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相应单证:
1、被保险人的机票及登机牌复印件;
2、损失清单和原始费用单据;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若持卡人配偶或子女出险,则应提供持卡人与其配偶、子女合法关系证明;
5、兴业银行出具的投保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核卡、刷卡消费及应缴年费已缴证明。
根据索赔项目的不同,被保险人索赔时还应提供如下相应的单证和资料:
1、班机延误保险:被保险人乘坐航班所属航空公司出具的注明延误时间的证明。
2、行李延误/丢失保险:
(1)行李票复印件;
(2)被保险人乘坐航班所属航空公司出具的延误行李领取时间证明或行李丢失证明。
(五)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六)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七)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已领取身故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八)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五、名词解释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商业营运: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运输经营活动。
航班:是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延误:指航空公司未能按其对外公布的班期时刻表上列明的到达时间将旅客运达目的地。
延误时间:指航班延误、取消、或因超额订位致使旅客被拒绝乘坐后,由航空公司安排的最快改搭班机到达目的地时间和原定到达时间之间时间差。
误机: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因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漏乘:指旅客在航班始发站办理乘机手续后或在经停站过站时未搭乘上指定的航班。
错乘:指旅客乘坐了不是客票上列明的航班。
托运行李:指旅客交由航空公司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填开行李票的行李。
保险注意事项及附加说明
一、保险注意事项
如实告知
二、附加说明
1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保险和快乐旅行保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保险人现有相关条款为准。
2 、兴业银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保险和快乐旅行保险内容的解释权。保险人享有最终解释权。
3 、保险服务由保险公司提供,因保险服务引起的理赔等责任均由保险公司承担,对因保险服务引起的争议银行不承担责任。
4 、被保险人(受益人)可拨打兴业银行 24 小时服务热线95561或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95556 查询保单、通知保险事故等。
保险理赔申请书下载
| 等级 | 项目 | 残 疾 程 度 | 给付 比例 |
| 第 一 级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 100% |
| 第 二 级 | 九十 |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 75% |
| 第 三 级 |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50% |
| 第 四 级 |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 30% |
| 第 五 级 |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20% |
| 第 六 级 | 三十 三一 三二 |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 15% |
| 第 七 级 | 三三 三四 |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 10% |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权益特别说明:
●由于供应商客观条件的变化,兴业银行可酌情修改、增加或取消针对持卡人提供的各项增值服务及适用条款,具体内容变化,以银行最新网站公告为准。
●持卡人在注销兴业银行信用卡后,自销卡之日起该兴业银行信用卡(含附属卡)提供的各项权益均无法使用。
●任何超出兴业银行信用卡提供的服务项目之外的额外费用,均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任何由信用卡组织提供的信用卡服务项目及其内容变动将以信用卡组织官方解释与对外公布的内容为准。
●各项权益服务内容及细则以网站最新公布为准,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对所有文字说明的最终解释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