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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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现与兴业银行信用卡申请人(包括主卡申请人和附属卡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自愿向甲方申请使用兴业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的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领

1.乙方授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兴业银行”)及甲方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打印、保存、使用其信用报告,授权事项及用途包括:审核信用卡申请或对已发放的信用卡进行贷后风险管理、额度管理等信用卡相关业务。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同意并授权兴业银行及甲方采集并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其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和信贷业务交易等相关信用信息(含逾期信息和信用卡个性化分期信息)。如乙方名下有多张主卡,则报送多条账户信息,如乙方名下卡片支持多币种结算,则报送多个币种账户信息,具体报送内容和报送时点依据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要求报送的客户信息和业务信息等确定。兴业银行及甲方在报送乙方逾期还款信息之前,会通过短信、邮件、电话、信函等方式(将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告知乙方,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逾期信息除外。

2.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的,并同意甲方在审核其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向有关方面(包括公安、学信网、公积金、社保、税务、通信运营商、互联网平台等第三方机构)查询、核实有关其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财产信息(包括金融资产信息、房产信息、车产信息、信贷记录等)、工作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电话、职位等)和其他有关信息(包括学历学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电子邮箱、联络方式、地址、终端设备信息、通信运营商信息等)等情况,并留存相关资料。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查询、调用乙方办理兴业银行借记卡时预留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工作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等)和其他有关信息(包括学历、婚姻状况、家庭地址等),于申请信用卡时使用。

3.乙方同意甲方将其个人资料根据法律、法规、国内外银行卡组织规章或监管部门规定向有关机构披露、报送,或根据行政/司法/监察等部门、银行监管机构、银行业协会等有关信息管理工作的需要,将有关本合约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向上述部门、机构及其所建立或认可的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信用信息,乙方在此允许相关信息被合法查询。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收集乙方向甲方申请信用卡、办理兴业银行业务、致电兴业银行时填写、留存的信息,乙方授权甲方按照本合约约定通过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等渠道收集乙方的身份信息、财产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等相关个人信息;收集的乙方信息用于信贷审批、贷后管理、额度审批、资信核查、异议处理等相关银行业务。乙方在办理信用卡时如使用定位地址信息自动填写联系地址,乙方同意甲方留存、使用该定位地址信息用于信用卡风险识别和判断。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下列情形下可向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乙方必要的个人信息,用于甲方业务处理的必要需求:(1)委托第三方进行礼品配送;(2)信用卡及账单寄送;(3)信用卡航空里程入账;(4)因催收欠款需要,向兴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服务机构、外包作业机构提供;(5)甲方转让对乙方债权时,提供给受让方;(6)因信用卡审核、风险管理需要对乙方基本信息、工作信息、财产信息等向有关方面核实;(7)对于联名卡,向联名合作方提供用于会员注册、联名卡活动、联名卡权益等业务;(8)其他因金融服务外包、信用卡业务办理、提供信用卡相关服务等需要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兴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甲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公司、为乙方提供相关信用卡服务或权益的合作机构等第三方机构。甲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乙方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承担保密义务,同时甲方承诺将要求上述第三方对乙方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承担保密义务。

4.乙方声明,甲方已经依法向其提示了相关条款,乙方已经完全知悉并充分理解以上授权条款的内容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以上授权条款的约定。甲方承诺对超出上述授权的查询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5.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财产资信等状况决定是否同意乙方的领卡申请,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合适的担保。无论甲方是否批准乙方的领卡申请,相关申请资料均不退回给乙方而由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6. 乙方主卡申请人可通过书面、电话或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为乙方指定的人士申请发放附属卡,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同意乙方的申请。乙方主卡申请人及附属卡申请人均同意对用卡所产生的全部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若附属卡申请人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乙方主卡申请人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负清偿责任。

7.乙方保证在申请过程中及时告知所填写及变更后的联系人相关事项,保证联系人知晓并同意:(1)对乙方的联络义务;(2)如发生信用卡账户安全或债务违约等风险或有其他正当需要,甲方将会与联系人取得联系;(3)获取或转达乙方的欠款等必要信息。因乙方未告知并取得联系人同意以上相关事项导致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使用

1. 甲方核准乙方领卡申请的同时核定乙方的信用额度,乙方主卡与其附属卡共享信用额度。若乙方同时持有多张甲方发行的信用卡,各卡实际使用额度的总和不得超过乙方的信用额度。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状况、信用卡的使用状况或根据从其他渠道获悉乙方所持信用卡的任何风险信息来调增、调减其固定信用额度和临时信用额度,甲方将以对账单/电话/短信或其他合适的方式通知乙方,本合约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须对调整后的固定信用额度和临时信用额度所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 信用卡根据载体不同分为实体信用卡和数字信用卡。

乙方领取实体卡信用卡时,应立即在卡背面的签名条上签署与申请表及有效证件上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若乙方不申领实体信用卡,或实体信用卡送达前,甲方提供数字信用卡服务。乙方可通过甲方指定的线上渠道查询数字信用卡卡号/CVV码/卡片有效期等信息,在网络交易场景下使用。乙方开通或使用数字信用卡服务的,须妥善保管信用卡相关信息。

3. 任何使用密码进行的信用卡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由乙方承担还款责任,有证据证明乙方被盗用、冒用且乙方和被盗用、冒用无关且乙方对被冒用、盗用无过错的除外;乙方应承担因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风险损失。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任何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由于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质,乙方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依据信用卡磁条/芯片/信用卡卡号等电子数据信息而产生的信息记录和/或依据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乙方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非本人签名或无签名等理由拒绝偿还因交易而发生的款项。

4. 信用卡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乙方享有按照本合约规定使用信用卡的权利。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1)未按本合约使用信用卡;(2)有套现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被甲方认为有违反本合约或套现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嫌疑或可能性;(3)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其他风险信息或风险特征时;(4)信用卡存在非法或违反国家相关政策的交易或存在非法或违反国家相关政策交易的可能性或特征;(5)乙方存在洗钱,出卖、转让银行卡等行为或被甲方认为存在洗钱,出卖、转让银行卡等行为的嫌疑或可能性。甲方有权不经通知、提醒而直接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1)对乙方进行警告;(2)在交易前、交易中或交易后对乙方的交易进行核实确认,乙方应配合甲方核实并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3)调整乙方的信用额度;(4)中止或限制乙方使用信用卡;(5)自行收回或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信用卡;(6)将乙方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在以上情况下,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费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甲方有权将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要求乙方一次性清偿。甲方认为乙方存在用卡风险或预计可能产生风险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更换信用卡等风险防范措施,若乙方拒绝协助或不予配合,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5. 个人信用卡透支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乙方应将信用卡用于合法、合规的交易和场所;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以及银行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监控、核实、限制乙方的信用卡交易以及对信用卡采取管制、止付等措施。

6. 乙方不得将信用卡出售、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或停用信用卡,乙方并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7. 乙方在获准申领信用卡后,根据申领信用卡产品、载体的不同,具备消费、取现功能,分期付款功能,通过ATM机、存取款一体机、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进行自助转账功能,通过以外币结算的境外网站进行交易等业务功能。每种信用卡具体功能以乙方申请的该信用卡产品为准。乙方已完全知悉开通上述业务功能的潜在业务风险,在此申请并同意开通上述相关功能。

8. 如甲方认为乙方用卡情况良好,甲方采取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经乙方同意后,甲方可为乙方增加办理其他种类的信用卡产品,乙方应清偿新办信用卡产生的债务。

9. 甲方为乙方提供信用卡专享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积分、各类增值服务、奖品等)的,均是以乙方所持信用卡能够正常使用为前提,乙方不得在信用卡激活前、注销后或信用卡处于管制、止付状态等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使用甲方所提供的信用卡专享权益。否则,甲方有权收取因提供专享权益而产生的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年费等)。乙方使用超出甲方提供的既有权益优惠范围以外的服务,乙方须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并同意该费用可计入乙方信用卡账户内,具体权益及收费标准以甲方对外公告为准。乙方认可并理解甲方因供应商变化、业务调整等原因可变更专享权益规则、专享权益种类及内容、终止专享权益,甲方变更、终止权益时将通过甲方网站或其他甲方认为合适的方式进行公告。乙方不得利用信用卡通过虚假交易或非法交易套取甲方提供的专享权益,乙方有虚假或非法交易的行为或嫌疑时,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提供相关的专享权益,对于已提供的专享权益甲方有权收回或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提供专享权益而产生的费用。

10. 以套卡形式发行的信用卡包括两张卡片,一张为标准卡,另一张为异形卡或MINI卡。套卡的两张卡片使用同一卡号,共享同一信用额度,使用同一账户结算,同时激活亦同时注销。异型卡或MINI卡可用于商户的POS机上刷卡消费,可用于在甲方营业网点柜台还款,亦可用于邮购、网上支付和转账交易。但由于尺寸较小及无卡号凸字的特性,一般情况下不能在自动取款机(ATM)、自动存款机(CDM/CDS)及插卡式终端机使用,也不能在需要以手工压单方式完成信用卡交易的商户处使用。乙方如遇上述情形,请使用标准尺寸的卡片进行交易。因乙方使用异型卡或MINI卡不当、造成自动取款机(ATM)、自动存款机(CDM/CDS)及插卡式终端机故障或损坏时,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11.乙方凭信用卡可申请信用设备卡用于移动支付,在移动终端设备上(手机、手表、平板电脑等),申请加载移动支付虚拟设备卡,该设备卡可在支持银联“云闪付”“Quick Pass”等标识的POS终端、ATM终端上,使用对应信用卡的账户、密码进行线下非接触式的消费、预授权、取现、查询等交易,同样也可以在特定支持“云闪付”的线上商户的消费、查询等交易。

12.乙方应确保申请加载信用设备卡时,所使用的移动终端设备及信用卡为乙方本人所有,移动终端操作系统中用于管理设备的用户的ID、设备解锁屏幕的密码(含指纹)为乙方本人使用;因乙方对相关信息保管不善导致丢失和丧失控制,或对手机进行刷机操作,或对移动设备使用不善致使移动设备在不安全、遭受病毒攻击、被侵入、被监控或非法控制环境下运行,从而致使设备卡被非法使用等非甲方原因而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3、乙方知悉并同意,为便利乙方小额交易用卡,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信用卡或支持“银联手机闪付”的移动设备,具有“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即乙方在银联指定商户使用IC卡或移动设备进行“小额免密免签”规定限额及限额以下交易时,只需将卡片或移动设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输入密码也无需签名确认;在银联指定线上商户进行“小额免密免签”规定限额及限额以下的手机闪付(手机Pay)远程支付时,无需校验信用卡密码,其中手机闪付(手机Pay)远程支付是指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设备加载信用卡信息,通过无线通信网络与商户后台服务器进行交互,完成资金转移的支付方式。“小额免密免签”规定限额由中国银联确定,具体限额以中国银联官网或兴业银行信用卡官网对外公布为准。乙方可在申请信用卡时选择是否开通该功能,也可通过兴业生活APP、兴业银行APP或95561客户服务热线渠道开通或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三条 利息与费用

1.乙方应按照《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收费标准》向甲方支付费用、利息。工本费(含卡号卡面自选业务)及首年年费于乙方激活信用卡后从乙方信用卡账户中扣收(另有特殊约定的除外),此后每年年费乙方须在甲方列明年费金额的账单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缴纳。

2.对于现金交易(指任何以货币形式进行的资金支付,包括但不限于取现、转账等),乙方应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手续费,因此而形成透支的,甲方将从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按照单利算法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5‱ *365=18.25%,下同)计收利息至该笔款项获得清偿时止,并按月计收复利。

3. 对于非现金交易,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则无须支付利息。否则,甲方将对全部透支交易从记账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该款项获得清偿时止,并按月计收复利。免息还款期指乙方的非现金交易从记账日起至月结账单的到期还款日止。

4. 对于信用卡内的存款,甲方不计付利息。乙方可采取转账或提取现金的方式使用该笔资金,但应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手续费。

5. 对于超过信用卡信用额度用款的,乙方将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将对全部透支交易从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全部透支交易获得清偿时止,并按月计收复利。

6.乙方在境外通过银联/美国运通网络使用信用卡进行的交易以人民币进行结算,由此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清算汇率依照中国银联/美国运通和甲方的规定办理。乙方在境外通过非前述卡组织网络使用信用卡进行的交易以美元结算,由此所产生的其它币种与美元的清算汇率依照相应卡组织及甲方的规定办理。乙方同意承担因上述情形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和费用。

第四条 对账和还款

1.若乙方的应付账款发生变动或尚未清偿余额,甲方应于当期账单计结其账务后提供电子形式对账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兴业生活APP、官方微信、手机银行、网银等,但乙方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认可并同意,将不会因为未收到某一渠道的电子对账服务或无法使用某一渠道查询账单而认为没有获得对账服务。甲方默认向乙方提供电子账单,如乙方需要纸质对账单,可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热线等方式向甲方提出申请。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偿其信用卡内债务。乙方知晓并理解使用电子对账服务的相关风险,乙方承诺妥善保管信用卡、邮箱地址、手机号码、电子渠道用户名和密码以及相关登录验证信息等,自行查收、获取电子对账服务,核对各期账单内容。如因电子邮箱容量限制,互联网故障、个人电脑故障、移动端故障、乙方取消关注甲方信用卡微信公众号或解除信用卡绑定、卸载甲方信用卡手机客户端、解除信用卡绑定或关闭甲方客户端通知功能等非甲方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乙方不能按时或正常接收电子对账服务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未收到对账单时应主动查询。若乙方对于对账单中的交易有异议,应在到期还款日前提出查对要求,甲方应予以查证。在查证结果确认前,乙方应及时还款,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乙方信用记录产生影响。经甲方查证,如应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应承担查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鉴定及其他额外费用、该交易款项及相关利息和费用。

3.乙方与特约商户或甲方之外的受理银行发生交易纠纷时,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偿其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债务。

4. 乙方同意信用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的还款顺序为先冲抵已出账单款项,再冲抵未出账单款项;账单内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及违约金、透支取现款、分期付款应付款项、透支消费款。在出现乙方不按照领用合约还款及甲方认为乙方风险加大等情况时,甲方有权变更乙方的还款顺序。

5. 乙方可按照甲方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款。乙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将对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从记账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该款项获得清偿时止,并按月计收复利。若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按上述计息标准支付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最低20元人民币或3美元。

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下述金额的总和:信用额度内累计未还消费金额的5%与预借现金金额的100%,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消费金额和预借现金金额,分期付款每期应缴金额的100%,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当期全部费用、违约金和利息。

6.若乙方选择以其名下的兴业银行借记卡自动转账还款,则乙方授权甲方在到期还款日从该借记卡活期账户中扣款偿还信用卡该期对账单的全部应还款或最低应还款(由乙方在申请开通本功能时选定)。如该借记卡活期账户可用余额不足,则将余额全部扣减用于还款。

7. 乙方出现未能还清信用卡最低还款额情况时,乙方授权甲方扣划乙方开立于兴业银行总行及兴业银行任一分支机构的任何一个或多个账户内的款项用于抵销信用卡欠款,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用于抵销,乙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产生的全部利息,甲方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并同时保留继续进行追索的权利。若采取此种方式抵销信用卡欠款时需要将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甲方有权根据甲方惯例,在一定的时间依照一定的汇率进行该兑换,乙方应负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兑换风险、损失、佣金及其他银行收费。

第五条 有效期

1.甲方对信用卡设定有效期,逾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信用卡到期失效而消灭或改变。

2.乙方有权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以终止用卡,此时乙方应一次性偿还其信用卡所有账款并将信用卡及其全部附属卡交还甲方或自行剪毁。同时乙方仍须承担该卡在销户前后所发生的其应承担的未清偿债务及各种损失。

3.乙方如未在信用卡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书面或电话通知甲方要求终止使用此卡并办理销户手续,甲方视同乙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甲方有权单方面决定是否为乙方更换新卡。

4.在乙方所持有该种信用卡已停发时,甲方在更换新卡(包括但不限于到期续卡、信用卡毁损换卡等)时可以为乙方选择其他同等级别的相应产品或更换为其他同等级别产品的卡面,甲方将通过公告或其他合适的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激活新卡即视为乙方同意接受此新卡,并愿意承担因新卡而产生的债务。

第六条 其他

1.如乙方名下任一信用卡遗失、被窃、信用卡信息外泄或被冒用等情形发生,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办理挂失。挂失在经甲方确认后生效,甲方为此收取挂失手续费。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将为其补办新卡,并收取补换卡手续费。凡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本合约另有约定的除外。

若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信行为,或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一切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2.乙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所欠款项的,视为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为实现催缴欠款目的,兴业银行有权:(1)将乙方的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在催收账款的必要、合理范围内予以披露;(2)自行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债务催收公司等其它第三方机构通过电话、信函、短信、上门或司法途径等方式向乙方本人直接追讨乙方的欠款;(3)与乙方提供的联系人、相关机构或个人进行联系,核实、了解乙方必要的联系信息,请其向乙方转告与兴业银行联系;(4)将乙方必要的身份信息、欠款账户信息、欠款金额提供给代偿意愿人。兴业银行因催收或委外催收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第三方代理服务费等款项均由乙方承担。兴业银行有权将乙方违约失信信息向银行业协会、银行业监督机构或其他行政/司法/监察等部门及其建立或认可的信息管理系统或新闻媒体等予以报送和披露,同时可采取或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采取调减或停止授信、停止开立新的结算账户、停办乙方新的信用卡等联合失信惩戒维权措施。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相关银行业协会可以通过适宜的方式对乙方失信信息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共享乃至向社会公示。

乙方知悉并同意乙方出现违约行为且兴业银行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时,兴业银行因催缴欠款需要,有权通过公开渠道或向合法取得、持有乙方相关联系信息的第三方合作机构查询、获取、使用乙方的相关联系信息(包括手机号码、电话、家庭地址、工作单位等信息)。兴业银行承诺对获取的信息(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除外)承担保密责任。

乙方知悉并同意兴业银行可将收集到的乙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用于催缴欠款。

3.乙方知悉并同意当甲方认为乙方存在账户安全问题或预计可能产生账户安全问题或有其他正当需要时,甲方可以出于保护乙方账户安全等正当需要,有权不经通知、提醒而直接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1)向依法设立的合法持有乙方相关个人信息的合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外部合作机构)查询、使用乙方必要的地理位置等相关信息。甲方依法对乙方的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2)和乙方提供的联系人、家属、工作单位等取得联系并与其核实交易情况等,乙方授权甲方在核实过程中向乙方提供的联系人、家属、工作单位等告知乙方的必要交易状况等信息。

4.乙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写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单位、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如有变更,须立即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法律责任。乙方应确保其预留的联系方式准确、安全、有效,甲方按照乙方预留的地址、电话号码或电子邮箱等向乙方成功外呼或发送卡函、对账单、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乙方本人,甲方不对其遗失、被盗、非本人使用承担责任。

5. 如乙方名下任一信用卡损坏而无法使用时,乙方应将卡片交还甲方或自行剪毁。甲方将为乙方补发新卡,乙方承担补换卡手续费。

6.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促销礼品、礼遇(如有,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保障、积分、服务等)。若因乙方提供的联系方式和寄送地址不全或错误导致礼品未达或礼遇无法落实,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成功申请兴业银行信用卡且符合甲方赠送保险的条件,乙方同意接受由甲方免费赠送的保险,如所赠保险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乙方亦同意并确认该保险金额。保险由第三方供应商提供,作为投保人,甲方仅承担支付保险费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理赔、核保等与保险有关责任均由第三方供应商承担。

7. 乙方同意甲方及甲方的合作机构因提供服务的需要对乙方的电话(不论通过客户服务热线或其他方式)进行记录,并且乙方同意将该等电话记录用于甲方认为合适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将其在针对乙方或其他相关诉讼及仲裁中用作证据。

8. 甲方有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授权或委托兴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履行本合约项下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兴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签订相关合同等),甲方的上述行为无需另行征得乙方同意。

9.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将乙方所申请办理的信用卡中所产生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或设立信托)(以下简称为“受让方”)。甲方转让该债权(或将上述债权设立信托)的,乙方仍然承担本合约项下的所有义务。甲方将通过公告或按照乙方在甲方所留的联系方式以对账单/电话/短信或其他合适的方式通知乙方,公告或通知发出后即视为受让方与乙方对该债权债务进行了确认而无需重新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协议。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将乙方涉及债权转让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受让方,并同意继续按本合约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按时足额将相关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手续费等偿还至其相应信用卡中。甲方有权接受债权受让方委托作为信贷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约的约定进行相关贷后管理工作。

10. 兴业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兴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和《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收费标准》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甲方对本合约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兴业银行信用卡章程》的修改、增减或变更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等),可进行公告(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电子邮件、客户服务热线等方式),公告内容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如公告内容与乙方签署的合约条款不一致的,以甲方公告为准。乙方若不接受甲方公告内容,有权在公告后45日内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以终止用卡,未在45日内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的,视为乙方同意公告内容。

11. 乙方如申请IC信用卡(以下简称“IC卡”),须知晓并同意:

(1)本合约所述的信用卡相关约定,没有特殊说明的,均适用于IC卡,如本条款中有明确说明的,则以本条款的约定内容为准。

(2)甲方发行的IC卡产品默认关闭电子现金功能。乙方可在甲方允许的条件下进行电子现金功能开通,具体条件以甲方最新对外公布的内容为准。甲方向乙方核准的信用额度在主账户级,乙方可申请由主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转出资金(称为“圈存”),也可将电子现金账户余额转入主账户(称为“圈提”)。乙方可在甲方允许的条件下进行圈提交易。

(3)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电子现金不记名、不可挂失、不可取现、不可注销、不可止付,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息。本合约中所述的中止信用卡、挂失信用卡、将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取现、透支等条款仅针对IC卡主账户交易,不适用于电子现金交易。电子现金的功能说明及使用范围以甲方最新对外公布的内容为准。

(4)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乙方应承担因IC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乙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5)IC卡圈存交易视作非现金交易,按一般消费交易进行账务处理,圈存交易金额计入当期账单,享有免息还款期待遇。电子现金余额圈提入主账户视作存款入账。

(6)电子现金有效期与卡片有效期一致,卡片电子现金有效期结束后乙方可持卡片至兴业银行指定渠道办理圈提业务。

(7)如IC卡损坏,乙方可持卡片至兴业银行指定渠道办理圈提业务,并将卡片剪毁。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圈提业务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将系统后台记录的电子现金余额批量转入乙方主账户作为存款入账。

(8)IC卡销户时,乙方可持卡片至兴业银行指定渠道办理圈提业务,并一次性结清主账户所有账款后再申请销户。IC卡进行圈提后,卡片需由甲方剪毁,乙方不得自行剪毁。

( 9) 甲方对IC卡设定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0年,但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以IC卡正面显示的有效期为准,逾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IC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IC卡到期失效而消灭或改变。

12.乙方知晓并同意:若申请兴业银行信用卡卡面DIY功能,其卡面设计由甲方与申请卡面DIY功能的合作机构协商确定;乙方不得以个人名义要求变更卡面设计。

13.乙方如申请指定的VISA或MasterCard单品牌信用卡卡种,外币交易均按记账日当日的甲方系统购汇汇率折算人民币后记入人民币账户(以具体卡种实际提供的功能为准),乙方直接根据账单所示金额进行还款。乙方同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汇兑风险和损失。

14.甲方设立客户服务热线95561,向乙方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第七条 法律适用

1.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章、规定,未尽事宜依据金融惯例和甲方业务规定办理。

2.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的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起诉讼,涉及诉讼时,甲方及兴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均可提起诉讼;由甲方住所地、兴业银行分支机构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以补充条款或补充合同方式对管辖法院另有约定的,以补充条款或补充合同的约定为准。

乙方提供的卡片寄送地址、电子邮箱、乙方手机号码均作为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支付令、确认调解协议、仲裁、一审、二审、再审及执行程序)中各类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仲裁申请书、起诉状、证据材料、传票、裁决文书、支付令等)的送达地址。如双方发生法律争议,只要相关法律文书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寄送/发送至前述任一送达地址(含电子送达地址),均视为送达。前述送达地址如果变更,乙方须通过信用卡官方微信、信用卡官方APP、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主动通知甲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乙方承诺如因己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的信息不准确、变更后未及时通知、无故拒收等)导致的无法送达,不能归责于甲方,仍视为有效送达。

第八条 声明

1.乙方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兴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包括其中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

2.甲方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乙方注意关于甲方责任免除或限制的条款,并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