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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流程

1、挂失

A、持卡人出险后向兴业银行提出卡片正式挂失,并提出理赔需求。

B、兴业银行客服在核实持卡人身份后,在系统内为持卡人进行卡片挂失,并告知持卡人至兴业银行网站下载理赔申请单,同时提示需持卡人准备的资料、并将所需资料邮寄至兴业银行指定的收件地址。需在信封左下方注明:“48小时失卡保障理赔材料”,邮寄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桂林路929号1号楼,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西支公司 非车险部收;邮编:201103。

兴业银行信用卡48小时失卡保障服务理赔申请书

2、受理理赔申请

保险人收齐完整的“持卡人提供的索赔材料”和“兴业银行提供的索赔材料”后,保险人将在1个工作日内与被保险人联系告知资料已收到,若“持卡人提供的索赔材料”不完整,由保险公司专人以兴业银行合作保险公司的名义通知持卡人进行资料补充。若由于持卡人拒绝提供导致索赔资料不完整,使得保险人无法核对单证及其记载事项的真实性的,保险人有权对不能核实部分拒绝赔偿。

3、调查理赔

A、在收到索赔资料5个工作日内,保险人将做出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兴业银行,并电话告知被保险人;若保险人审核后确认属于保险人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将在收到完整索赔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发出赔偿通知,并将赔款转入被保险人指定的账户。若保险人发现未能理赔,则将电话告知持卡人结果,且出具相关未能理赔的证明。如被保险人在正式挂失后的2年内提出有效的补充材料,保险人将重新进行核定。

B、若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调查的特别需要,需要调阅消费凭单等材料的,兴业银行将尽可能配合提供。

C、若保险事故损失涉及外币,保险人将按照兴业银行信用卡持卡人挂失当日(若挂失当日为非营业日,则为上一个营业日)营业终了前的兴业银行现钞卖出价使用人民币进行赔款支付。

48小时失卡保障理赔所需资料:

(1)被保险人提供资料:兴业银行信用卡48小时失卡保障服务理赔申请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回执;索赔持卡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持卡人指定的赔款汇入的银行帐户。  

(2)兴业银行所需提供资料:信用卡消费证明。

(3)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如商家签购单回执)

注:

1、如持卡人出险地为境外,同样按上述流程进行理赔。所需资料为:兴业银行信用卡48小时失卡保障服务理赔申请书;事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回执;信用卡消费证明(由兴业银行提供);持卡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被保险人义务

1、信用卡仅限于本人使用。

2、信用卡遗失、被盗窃后,应立即向兴业银行做正式挂失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在挂失日后的30日内如实填写《兴业银行信用卡48小时失卡保障理赔申请书》并备齐完整的索赔资料,通过快递或挂号信方式邮寄至兴业银行指定地址,且在信封左下方注明“48小时失卡保障理赔资料”。

3、在理赔过程中,应配合兴业银行或保险公司因实际需要而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和查询与本保障有关的事宜并提供所需资料。

4、被保险人应在知道发生资金损失后及时通知个人账户开设机构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于被保险人过错未及时报案导致损失无法确定或损失扩大的,保险人有权对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拒绝赔偿。

5、被保险人应在知道发生资金损失的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6、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7、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8、无论是否可以获得理赔,持卡人均须按照《兴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和相关领用合约承担本人应承担的还款责任,不因之有任何变化。

(三)责任免除

1、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未按照规定使用动态密码、数字证书等安全保障工具;

被保险人发现账户、用户名、密码已被他人知悉或丢失数字证书、接收动态密码的手机后,未及时变更账户、密码或通知账户管理机构冻结或挂失账户。

2、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由伪造、变造的信用卡通过被保险信用卡账号盗用;

被保险人将个人账户借给他人使用或被他人诈骗;

在没有被胁迫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或其信用卡主卡所关联的附属卡持有人向他人透露个人账户号及密码;

被保险人或其信用卡主卡所关联的附属卡持有人未遵循银行账户及第三方支付账户使用条例;

账户管理机构计算机系统出现故障;

被保险人的信用卡被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盗用(以公安机关认定为准)。

3、对于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利息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滞纳金、超限费、罚息、罚金、信用卡年费、补发新卡费、对账单查询工本费等以及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或费用;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银行卡监管机构要求、或相关业务规章等,规定应由发卡行、受理行承担的任何损失;(应以法院判决、银行卡组织最终裁决为准)

因制卡、读卡、验卡设备原因造成的损失;

诉讼费用、事故处理费用及其它费用;

任何形式的信用卡附加功能的损失;

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

4、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备注:

1、如持卡人在申请48小时失卡保障理赔的过程中有任何欺诈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兴业银行有权依照相关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中止或终止其信用卡账户或者取消其用卡资格;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兴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向司法机关举报)的权利。

2、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3、发生保险事故后,对于应当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部分,保险公司在核定赔款数额,有权相应扣减持卡人已从责任方追偿到的赔偿金额。

4、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5、发生保险事故后,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可重复获得赔付,总赔付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金额。本48小时失卡保障服务仅负责按服务内容约定的保障金额与所有保险合同的保障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应由其他责任人承担的保险赔款,兴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