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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标准公务信用卡领用合约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现与兴业银行商务采购信用卡(也称“标准公务卡”)申请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乙方指定的兴业银行商务采购信用卡申请人、持卡人和用卡人(以下简称“丙方”),就乙方和丙方自愿向甲方申请使用兴业银行商务采购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的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请

1、乙方及丙方授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兴业银行”)及甲方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打印、保存、使用其信用报告,授权事项及用途包括:审核信用卡申请或对已发放的信用卡进行贷后风险管理、额度管理等信用卡相关业务。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及丙方同意并授权兴业银行及甲方采集并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其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信贷业务交易等相关信用信息(含逾期信息和信用卡个性化分期信息)。如丙方名下有多张主卡,则报送多条账户信息,如丙方名下卡片支持多币种结算,则报送多个币种账户信息,具体报送内容和报送时点依据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要求报送的客户信息和业务信息等确定。兴业银行及甲方在报送丙方逾期还款信息之前,会通过短信、邮件、电话、信函等方式(将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告知丙方,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逾期信息除外。

2、乙方及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的,并同意甲方在审核其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向有关方面(包括公安、学信网、公积金、社保、税务、通信运营商、互联网平台等第三方机构)查询、核实有关其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营业执照信息、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等)、财产信息(包括金融资产信息、房产信息、车产信息、信贷记录等)、工作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电话、职位等)和其他有关信息(包括学历学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电子邮箱、联络方式、地址、终端设备信息、通信运营商信息等)等情况,并留存相关资料。

3、乙方及丙方同意甲方将其资料根据法律、法规、国内外银行卡组织规章或监管部门规定向有关机构披露、报送,或根据行政/司法/监察等部门、银行监管机构、银行业协会等有关信息管理工作的需要,将有关本合约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向上述部门、机构及其所建立或认可的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信用信息,乙方及丙方在此允许相关信息被合法查询。乙方及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收集各自在向甲方申请信用卡、办理兴业银行业务、致电兴业银行时填写、留存的信息,乙方及丙方授权甲方按照本合约约定通过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等渠道收集乙方及丙方的身份信息、财产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等相关个人信息;收集的乙方及丙方信息用于信贷审批、贷后管理、额度审批、资信核查、异议处理等相关银行业务。丙方在办理信用卡时如使用定位地址信息自动填写联系地址,丙方同意甲方留存、使用该定位地址信息用于信用卡风险识别和判断。乙方及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下列情形下可向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乙方及丙方必要的信息,用于甲方业务处理的必要需求:(1)委托第三方进行礼品配送;(2)信用卡及账单寄送;(3)信用卡航空里程入账;(4)因催收欠款需要,向兴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服务机构、外包作业机构提供;(5)甲方转让对乙方债权时,提供给受让方;(6)因信用卡审核、风险管理需要对乙方及丙方基本信息、工作信息、财产信息等向有关方面核实;(7)对于联名卡,向联名合作方提供用于会员注册、联名卡活动、联名卡权益等业务;(8)其他因金融服务外包、信用卡业务办理、提供信用卡相关服务等需要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兴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甲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公司、为乙方及丙方提供相关信用卡服务或权益的合作机构等第三方机构。甲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乙方及丙方的资料和资信状况承担保密义务,同时甲方承诺将要求上述第三方对乙方及丙方的资料和资信状况承担保密义务。

4、乙方及丙方声明,甲方已经依法向其提示了相关条款,乙方及丙方已经完全知悉并充分理解以上授权条款的内容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以上授权条款的约定。甲方承诺对超出上述授权的查询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5、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等情况决定是否同意乙方的领卡申请,亦有权根据乙方的书面申请及丙方的资信状况等情况决定是否同意丙方的领卡申请,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无论甲方是否批准乙方及丙方的领卡申请,相关申请资料均不退回给乙方及丙方而由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6、因信用卡而产生的所有债务均为乙方的直接债务,乙方同意无条件清偿所有与信用卡有关的债务。

7、乙方可书面授权专人作为其信用卡负责人(下称“信用卡负责人”),授权其代表乙方与甲方接洽有关信用卡的各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文件,申请办理信用卡等事项。

第二条 使用

1、甲方根据乙方资信状况核定给乙方一个总信用额度(下称“单位信用额度”)。同时根据乙方的建议和丙方的资信状况核定丙方信用卡的信用额度(下称“卡片信用额度”),乙方名下所有的卡片信用额度总和不得超过乙方的单位信用额度。如丙方已拥有甲方的其它信用卡(个人卡),卡片信用额度与其所持有的其它信用卡的信用额度相互独立,不可共享使用。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及丙方的资信状况、信用卡的使用状况或根据从其他渠道获悉乙方或丙方所持信用卡的任何风险信息来调整乙方的单位信用额度和丙方的卡片信用额度,甲方将以对账单/电话/短信或其他合适的方式通知乙方或丙方,本合约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和丙方须对调整后的固定信用额度和临时信用额度所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为保护乙方的权益和卡片的安全,乙方名下所有的信用卡由甲方统一寄送给乙方,并由乙方发放给丙方。

3、任何使用密码进行的信用卡交易均视为丙方本人所为,由乙方承担还款责任,有证据证明丙方被盗用、冒用且丙方和被盗用、冒用无关且丙方对被冒用、盗用无过错的除外;乙方应承担丙方因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风险损失。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任何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由于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质,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依据信用卡磁条/芯片/信用卡卡号等电子数据信息而产生的信息记录和/或依据乙方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乙方和丙方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非本人签名或无签名等理由拒绝偿还因交易而发生的款项。

4、信用卡根据载体不同分为实体信用卡和数字信用卡。

丙方领取实体卡信用卡时,应立即在卡背面的签名条上签署与申请表及有效证件上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若丙方不申领实体信用卡,或实体信用卡送达前,甲方提供数字信用卡服务。丙方可通过甲方指定的线上渠道查询数字信用卡卡号/CVV码/卡片有效期等信息,在网络交易场景下使用。丙方开通或使用数字信用卡服务的,须妥善保管信用卡相关信息。

5、丙方应将信用卡仅用于合法的交易,不能将信用卡用于任何非法场所,包括购买当地法律禁止的商品及服务,乙方应承担在非法场所使用或进行非法交易导致的风险。对甲方怀疑为非法的交易甲方有权拒绝该交易。

6、对于乙方提交给甲方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标识、公司名称(包括拼音或英文缩写)等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甲方没有核查的义务。若出现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情况,乙方承诺和保证由此产生的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并采取一切措施使甲方不牵涉到纠纷当中,不被任何司法机关传唤或作为任何纠纷的主体。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损失。

7、若甲方为乙方提供信用卡专享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增值服务、奖品等)的,均是以乙方所持信用卡能够正常使用为前提,乙方不得在信用卡激活前、注销后或信用卡处于管制、止付状态等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使用甲方所提供的信用卡专享权益。否则,甲方有权收取因提供专享权益而产生的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年费等)。乙方或丙方使用超出甲方提供的既有权益优惠范围以外的服务,乙方须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并同意该费用可计入乙方信用卡账户内,具体权益及收费标准以甲方对外公告为准。乙方和丙方认可并理解甲方因供应商变化、业务调整等原因可变更专享权益规则、专享权益种类及内容、终止专享权益,甲方变更、终止权益时将通过甲方网站或其他甲方认为合适的方式进行公告。乙方或丙方不得利用信用卡通过虚假交易或非法交易套取甲方提供的专享权益,乙方或丙方有虚假或非法交易的行为或嫌疑时,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或丙方提供相关的专享权益,对于已提供的专享权益甲方有权收回或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提供专享权益而产生的费用。

8、乙方及丙方知悉并同意,为便利乙方及丙方小额交易用卡,根据银联规则,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信用卡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即丙方在银联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具体由银联规定)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输入密码也无需签名确认。乙方及丙方可通过甲方信用卡官方APP或客户服务热线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9、乙方及丙方知悉并同意,为便利乙方及丙方小额交易用卡,根据银联规则,带有“银联”标识的信用卡开通手机闪付(手机Pay)远程支付“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即丙方在线上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具体由银联规定)及以下的手机闪付(手机Pay)远程支付时,无需校验信用卡密码。其中,手机闪付(手机Pay)远程支付是指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设备加载信用卡信息,通过无线通信网络与商户后台服务器进行交互,完成资金转移的支付方式。乙方及丙方可通过甲方信用卡官方APP或客户服务热线渠道关闭手机闪付(手机Pay)远程支付“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10、信用卡内不得存取本、外币现金。卡片内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溢缴款只能通过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领取。信用卡无外币账户,无预借现金功能,无分期付款功能。

第三条 费用

1、乙方应按照《兴业银行商务采购信用卡(标准公务卡)收费标准》向甲方支付费用、利息。工本费(含卡号卡面自选业务)及首年年费于信用卡激活后从信用卡账户中扣收(另有特殊约定的除外),此后每年年费乙方须在甲方列明年费金额的账单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缴纳。

2、对于信用卡的消费交易,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则无须支付利息。否则,甲方将对全部透支交易从记账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按照单利算法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5 *365=18.25%,下同)计收利息至该款项获得清偿时止,并按月计收复利。免息还款期指信用卡的透支交易从记账日起至月结账单的到期还款日止。

3、对于超过信用额度用卡的信用卡,将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将对全部透支交易从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全部透支交易获得清偿时止,并按月计收复利。

4、对于在境外及网上商户使用信用卡的,如使用 VISA 国际组织网络完成的交易,均以记账日当日的甲方系统购汇汇率折算人民币后记入人民币账户结算,其它币种与美元的清算汇率依照VISA国际组织的规定办理。如使用中国银联和本行网络完成的交易,均以人民币结算;信用卡持卡人凭卡在境内完成的交易,亦以人民币结算。

5、本领用合约中所有涉及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利率等,详见《兴业银行商务采购信用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的约定。《收费标准》中的收费标准、利率等的变化,参见本合约第十条第 2 款的约定。《收费标准》若有变更,乙方和丙方可从甲方提供的服务渠道获得新的《收费标准》。

第四条 对账单

1、若丙方的应付账款发生变动或尚未清偿余额,甲方应于当期账单计结其账务后,向丙方寄发对账单。若乙方名下的任一信用卡应付账款发生变动或尚未清偿余额的,甲方亦应于当期账单计结其账务后向乙方寄发单位对账单。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偿卡内债务。

2、乙方及丙方未收到对账单时应主动查询。若乙方及丙方对于对账单中的交易有异议,应在到期还款日前提出查对要求,甲方应予以查证。在查证结果确认前,乙方及丙方应及时还款,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乙方及丙方信用记录产生影响。经甲方查证,如应由乙方及丙方承担责任,乙方及丙方应承担查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鉴定及其他额外费用、该交易款项及相关利息和费用。

第五条 还款

1、乙方同意承担信用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费用(年费等)、违约金、透支利息、透支消费款项。一般情况下,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及违约金、透支消费款,在出现乙方不按照领用合约还款及甲方认为乙方风险加大等情况时,甲方有权变更乙方的还款顺序。

2、丙方所持信用卡的当期应还款为下述金额的总和:当期消费金额、前期所有应还款未还部分、全部费用及违约金和利息。乙方的当期应还款为其名下所有信用卡的当期应还款的总和。

3、所有信用卡的全部账款均由乙方统一偿还。乙方偿还信用卡的人民币资金须从单位基本账户转账存入。

4、乙方对因信用卡所产生的所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清偿所有与信用卡有关的债务。

5、信用卡应还款总额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对持卡单位未足额偿还当期应还款的,将计收利息和违约金。若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还清当期应还款,甲方有权按当期应还款未还部分的5%计收违约金,最低20元人民币。

6、若乙方选择以其名下的兴业银行借记卡自动转账还款,则乙方授权甲方在到期还款日从该借记卡活期账户中扣款偿还信用卡该期对账单的全部应还款。如该借记卡活期账户余额不足,则将余额全部扣减用于还款。

7、乙方出现未能还清信用卡欠款情况时,乙方授权甲方扣划乙方开立于兴业银行总行及兴业银行任一分支机构的任何一个或多个账户内的款项用于抵销信用卡欠款,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用于抵销,乙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产生的全部利息,甲方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并同时保留继续进行追索的权利。若采取此种方式抵销信用卡欠款时需要将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甲方有权根据甲方惯例,在一定的时间依照一定的汇率进行该兑换,乙方应负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兑换风险、损失、佣金及其他银行收费。

第六条 有效期

1、甲方对信用卡设定有效期,逾期自动失效,但乙方及丙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信用卡过期而改变。

2、乙方如未在卡片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书面或电话通知甲方要求终止使用信用卡并办理销户手续,甲方视同乙方及丙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甲方有权决定是否为丙方更换新卡和收取年费。

3、乙方有权办理销户手续以终止用卡,乙方一旦提出销户,则其账下所有信用卡应同时销户,而无须经得丙方的同意。乙方办理销户手续时,应一次性偿还其账下所有信用卡内所有应还款项并将信用卡交还甲方或自行剪毁。同时乙方仍须承担该卡在销户前后所发生的其应承担的未清偿债务及各种损失。

4、甲方不接受丙方直接提出的销户申请,丙方如需销户,须由乙方书面向甲方提出,并由乙方一次性偿还丙方所持有的信用卡内所有应还款项。同时乙方保证对所有信用卡在销户前后所发生的其应承担的未清偿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损失。

5、在乙方或丙方所持有该种信用卡已停发时,甲方有权单方面决定是否为乙方或丙方更换新卡,或甲方在更换新卡(包括但不限于到期续卡、信用卡毁损换卡等)时可以为乙方或丙方选择其他同等级别的相应产品或更换为其他同等级别产品的卡面,甲方将通过公告或其他合适的方式通知乙方及丙方。乙方或丙方激活新卡即视为乙方同意接受此新卡,并愿意承担因新卡而产生的债务。

第七条 所有权

1、信用卡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乙方及丙方享有按照本合约规定使用信用卡的权利。若乙方或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1)未按本合约使用信用卡;(2)有套现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被甲方认为有违反本合约或套现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嫌疑或可能性;(3)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或其他风险信息或风险特征时;(4)信用卡存在非法或违反国家相关政策的交易或存在非法或违反国家相关政策交易的可能性或特征;(5)乙方或丙方存在洗钱,出卖、转让银行卡等行为或被甲方认为存在洗钱,出卖、转让银行卡等行为的嫌疑或可能性。甲方有权不经通知、提醒而直接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1)对乙方及丙方进行警告;(2)调整乙方及丙方的信用额度;(3)中止或限制乙方及丙方使用信用卡;(4)自行收回或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信用卡;(5)将乙方及丙方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6)在交易前、交易中或交易后对乙方及丙方的交易进行核实确认,乙方及丙方应配合甲方核实并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在以上情况下,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费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甲方有权将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要求乙方一次性清偿。甲方认为乙方或丙方存在用卡风险或预计可能产生风险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丙方采取更换信用卡等风险防范措施,若乙方或丙方拒绝协助或不予配合,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和丙方不得将信用卡出售、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或停用信用卡,乙方和丙方并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 其它

1、如信用卡遗失、被窃、卡片信息外泄或被冒用等情形发生,乙方或丙方应及时向甲方办理挂失。挂失在经甲方确认后生效,甲方为此收取挂失手续费。甲方根据乙方或丙方的需要为其补办新卡,并收取补换卡手续费。凡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本合约另有约定的除外。若乙方及 / 或丙方与他人串通,或有其它不诚信行为,或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乙方及 / 或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2、乙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透支款等款项的,视为乙方违约。兴业银行有权将乙方及丙方的资料和资信状况在催收账款的必要、合理范围内予以披露;有权自行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债务催讨公司等其它第三方机构追讨或代为追讨乙方及丙方的欠款。兴业银行因催收或委外催收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第三方代理服务费等款项均由乙方承担。兴业银行有权将乙方违约失信信息向银行业协会、银行业监督机构或其他行政/司法/监察等部门及其建立或认可的信息管理系统或新闻媒体等予以报送和披露,同时可采取或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采取调减或停止授信、停止开立新的结算账户、停办乙方新的信用卡等联合失信惩戒维权措施。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相关银行业协会可以通过适宜的方式对乙方失信信息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共享乃至向社会公示。

3、乙方及丙方知悉并同意当甲方认为乙方、丙方账户存在安全问题或预计可能产生安全问题或有其他正当需要时,甲方可以出于保护乙方、丙方账户安全等正当需要,有权不经通知、提醒而直接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1)向依法设立的合法持有丙方相关个人信息的合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外部合作机构)查询、使用丙方必要的地理位置等相关信息。甲方依法对丙方的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2)和乙方、丙方提供的家属、工作单位等取得联系并与其核实交易情况等,乙方及丙方授权甲方在核实过程中向乙方、丙方提供的家属、工作单位等告知乙方、丙方的必要交易状况等信息。

4、乙方及丙方在领卡申请表中所填写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名称、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如有变更,须立即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及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法律责任。乙方及丙方应确保其预留的联系方式准确、安全、有效,甲方按照乙方及丙方预留的地址、电话号码或电子邮箱等向乙方及丙方成功外呼或发送卡函、对账单、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乙方及丙方本人,甲方不对其遗失、被盗、非本人使用承担责任。

5、信用卡损坏而无法使用时,乙方及丙方应将卡片交还甲方或自行剪毁并由乙方向甲方提出换卡申请。甲方将补发新卡,乙方承担补换卡手续费。

6、乙方及丙方与特约商户或甲方之外的受理银行发生交易纠纷时,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偿其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债务。

7、乙方及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促销礼品、礼遇(如有,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保障、积分、服务等),乙方及丙方有权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热线等渠道退订信息宣传服务。若因乙方、丙方提供的联系方式和账单地址不全或错误导致礼品未达或礼遇无法落实,相关责任由乙方、丙方承担。如乙方、丙方成功申请兴业银行信用卡且符合甲方赠送保险的条件,乙方、丙方同意接受由甲方免费赠送的保险,如所赠保险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乙方、丙方亦同意并确认该保险金额。保险由第三方供应商提供,作为投保人,甲方仅承担支付保险费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理赔、核保等与保险有关责任均由第三方供应商承担。

8、丙方同意甲方及甲方的合作机构因提供服务的需要对丙方的电话(不论通过客户服务热线或其他方式)进行记录,并且丙方同意将该等电话记录用于甲方认为合适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将其在针对乙方/丙方或者其他相关诉讼及仲裁中用作证据。

9、甲方设立客户服务热线95561,向乙方、丙方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第九条 法律适用

1、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章、规定,未尽事宜依据金融惯例和甲方业务规定办理。

2、甲方、乙方、丙方在履行本合约的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起诉讼,涉及诉讼时,甲方及兴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均可提起诉讼;由甲方住所地、兴业银行分支机构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三方以补充条款或补充合同方式对管辖法院另有约定的,以补充条款或补充合同的约定为准。

乙方提供的卡片寄送地址、电子邮箱、预留手机号码均作为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支付令、确认调解协议、仲裁、一审、二审、再审及执行程序)中各类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仲裁申请书、起诉状、证据材料、传票、裁决文书、支付令等)的送达地址。如甲方、乙方发生法律争议,只要相关法律文书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寄送/发送至前述任一送达地址(含电子送达地址),均视为送达。前述送达地址如果变更,乙方须通过信用卡官方微信、信用卡官方APP、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主动通知甲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乙方承诺如因己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的信息不准确、变更后未及时通知、无故拒收等)导致的无法送达,不能归责于甲方,仍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条 声明

1、乙方及丙方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兴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包括其中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

甲方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乙方及丙方注意关于甲方责任免除或限制的条款,并已经按照乙方及丙方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

2、兴业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兴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和《兴业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甲方对本合约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兴业银行信用卡章程》的修改、增减或变更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等),可进行公告(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电子邮件、客户服务热线等方式),公告内容对甲、乙、丙三方均有约束力,如公告内容与乙方、丙方签署的合约条款不一致的,以甲方公告为准。乙方、丙方若不接受甲方公告内容,有权在公告后45日内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以终止用卡,未在45日内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的,视为乙方、丙方同意公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