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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兴分消费备用金业务条款及细则(旧版)

如兴业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同意申请兴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用卡随兴分消费备用金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1、随兴分消费备用金业务是为符合条件的信用卡持卡人提供的分期付款服务。持卡人可在我行授信额度范围内获得一次性消费额度,用于刷卡消费并分期偿还。持卡人需交付一定的信用卡分期业务手续费。

2、本业务仅限符合我行随兴分备用金申请条件的信用卡持卡人办理。本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信用记录或其他信息,并依据本行相关业务规定核准是否同意该申请。

3、持卡人可绑定我行微信公众号申请办理。

4、本业务限人民币币种,持卡人每次申请的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0元,以1元为单位递增,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

5、持卡人成功办理随兴分消费备用金业务后,款项实时转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该款项不得用于投资等非消费领域(包括不限于:购房及房地产交易相关支出、股票、期货及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交易,基金、保险、贵金属及其他金融服务类投资交易,归还车贷、房贷、消费贷、信用卡欠款及其他贷款,缴纳税款)以及取现或转账,仅限用于消费(包括不限于:家庭耐用品消费、家用电器消费、家具装修消费、医疗消费、购车消费、婚庆消费、助学消费、旅游消费及其它个人小额耐用品消费)。持卡人必须保留相关消费凭证,本行拥有随时调阅消费凭证的权利,若持卡人未按照约定使用资金或未能有效证明款项已用于约定用途,本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清分期余额,包括不限于剩余分期本金及信用卡分期业务手续费;同时本行将有权拒绝持卡人再次办理本业务的申请。

6、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及信用卡分期业务手续费:

(1)随兴分消费备用金可申请的分期期数为3期、6期、12期、18期、24期、36期(每期为一个账单月)。

(2)每期应还本金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分期期数,精确到分,于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

(3)随兴分消费备用金业务手续费提供分期收取或一次性收取两种方式,其中分期收取手续费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月手续费率,在分期后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分期手续费率,在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一次性入账。各分期期数的手续费率收费标准如下:

分期期数 信用卡随兴分备用金业务手续费
一次性收取 分期收取
手续费率 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法) 手续费率 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法)
3期 2.70% 16.35% 不高于1.1%/期 不高于19.69%
6期 4.80% 16.84% 不高于1.1%/期 不高于22.29%
12期 9.00% 17.51% 不高于1.1%/期 不高于23.53%
18期 13.50% 18.56% 不高于1.1%/期 不高于23.70%
24期 17.28% 18.59% 不高于1.1%/期 不高于23.59%
36期 24.48% 18.89% 不高于1.1%/期 不高于23.13%

注:以上随兴分备用金近似折算年化手续费率(单利法)展示是根据持卡人现金流计算的月度内含报酬率年化得出,内含报酬率(IRR)是指使未来现金流入量现值等于未来现金流出量现值的折现率。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n为分期总期数,第i期还款额为第i期本金和手续费所分摊金额,IRR为月度内含报酬率;所求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法)=IRR*12。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法)会根据客户综合情况进行浮动,且因选择办理的随兴分备用金产品与账单日间隔、每月实际天数、提前还款等不同情况而有差异。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法)可点此 进行计算。

手续费率表更新时间为2020年6月15日。

7、持卡人申请的随兴分消费备用金业务一经成功办理,不可随意撤销,不可对分期期数进行更改。如需提前还款,需向本行信用卡中心提出申请并按照本条款及细则第11条进行办理。

8、随兴分消费备用金到账后会优先抵冲持卡人的信用卡当前欠款部分,具体冲账顺序同还款冲账顺序。资金冲抵欠款后的剩余部分视同溢缴款,办理随兴分消费备用金业务后,该账户溢缴款转账及取现功能将被关闭。资金到账后无论是否使用或者使用完毕,都会按照成功交易的金额正常收取手续费。

9、持卡人若按期缴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不会提前清偿分期的本金及手续费。

10、持卡人在还款期内需要注销卡片,分期付款未还欠款须先予以提前清偿。

11、提前还款

持卡人若要对已分摊的随兴分消费备用金提前清偿未偿付的分期余额,需致电本行客服热线95561进行申请。对于已成功提前还款的分期交易无法给予撤销处理,且该提前还款金额无法再次给予分期处理。

12、持卡人的信用卡已至有效期并获得卡片续期,随兴分消费备用金业务不因此而终止,将自动转入新续卡片;持卡人若卡片到期不再续卡,随兴分消费备用金业务还款不受影响正常进行。持卡人若需要对随兴分消费备用金进行提前还款,可按照本条款及细则第11条进行办理。

13、如本行信用卡中心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认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随兴分消费备用金业务,持卡人的未付分期余额则全部为到期应付,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 信用卡因任何原因被本行信用卡中心取消、冻结、终止或不被续期(或有关通知已经发出);

(2) 持卡人未能按期缴付未付金额或信用卡账户中的其他结欠款项;

(3) 持卡人违反了兴业银行信用卡的领用合约或本条款及细则中的规定;

(4)本行信用卡中心认为可能导致持卡人无法或不履行其在此条款及细则或领用合约下的责任事件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

14、如本行信用卡中心行使本条款及细则第?13条项下的权利时,持卡人的所有未还分期金额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须立即向本行信用卡中心支付一切信用卡账户之欠款。

15、持卡人同意,本行有权在任何时候将持卡人所办理的随兴分备用金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或设立信托)。本行转让该债权(或将上述债权设立信托),本行在本条款及细则项下的权利与义务也一并由受让方承接,持卡人仍然承担本条款及细则项下的所有义务。本行将按照持卡人在本行所留的联系方式以对账单/电话/短信或其他合适的方式通知持卡人,通知发出后即视为受让方与持卡人对债权债务进行了确认而无需重新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协议,持卡人同意继续按本条款及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按时足额将随兴分备用金贷款本金、利息、手续费等偿还至其用于开办本次随兴分备用金业务的本行信用卡中。本行有权接受债权受让人委托作为信贷资产管理人按照本条款及细则的约定进行贷后管理工作。

16、持卡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条款及细则,本条款及细则为兴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附加条款。

17、本行信用卡中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修改本条款及细则及终止本业务的权利,并通过本行信用卡中心认为合适的方式将此等修改或终止本业务事宜向持卡人公告。

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